随着冬季的临近,为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工作,确保不发生恶性事件,10月30日,我市召开冬季专项救助工作会议,安排部署2013年冬季专项救助工作。 会议要求,2013年11月1日~2014年3月15日期间,对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要区别不同情况,无偿为其提供医、食、住、通信联络和返乡乘车凭证等服务。 救助对象 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因被盗、被抢、被骗而生活无着、流落街头,并能够提供相关报案证明的人员; 因务工不着无经济来源而露宿街头的人员; 在我市街头流浪的少年儿童。 6类情形不予救助 会议透露,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提供救助,已经提供救助的应当终止救助。 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 求助人身上有明显伤情(伤痕),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 救助人提供的情况有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的; 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 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站滞站期间擅自离岗的; 受助人员应受助情形消除或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 救助原则 对同一受助人在同地的受助,每6个月一般不超过两次。 对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救助,要按照属地首助、先救后助、自愿求助、分类施助的原则实施。 街头发现身体状况正常的救助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辖区负责救助,随后可视情况转送市救助站; 街头发现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对象,由辖区所在地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或区救助站直接送往市第八人民医院救治; 街头发现有其他疾病的救助对象,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由120急救中心第一时间送至就近医院治疗; 街头发现的智障流浪乞讨人员,由所在地辖区救助站送往市救助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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