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汉中11月5日电(记者 倪建军 通讯员 周俊)明知他人出卖亲生女儿,还帮忙联系找买家,使“买卖”行为实施得逞。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近日,陕西省略阳县法院对犯拐卖儿童罪的被告人黄某玉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刘某荣与刘某军系夫妻关系,2010年生一女孩,取名唐某茹。2012年8月,刘某荣因婆媳之间产生矛盾,自己想外出务工,女儿无人看管,便与丈夫刘某军密谋卖掉女儿。后联系曾在打工时认识的曾因拐卖妇女被判过刑的陈某林,告知卖掉女儿意图。陈某林又找到黄某玉,黄某玉想到朋友辛某、任某曾表示想要一个女孩,便出面联系,最终将唐某茹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辛某、任某。庭审中,黄某玉辩称帮他人出卖亲生女儿,不存在“拐骗”,又未分得好处费,不应构成犯罪。 承办检察官指出,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和身体自由权不受侵害,只要“明知”他人在实施卖或买,而从中居间介绍,提供帮助,无论是否获利,均构成拐卖儿童罪。最终,法庭以拐卖儿童罪对黄某玉定罪量刑。 http://news.jcrb.com/Biglaw/CaseFile/Criminal/201311/t20131105_124091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