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抱孩子乞讨就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犯,就是违法。志愿者有拨打110,维护《未成人保护法》权威性的权利。
09.6.16日扬子晚报:父母把房产写在3岁儿子 名下,现在父母想换套房子,因为这是未成年人名下的财产,监护人并没有权利处置,所以这对父母想要把这个房子卖了换个大的,需要在孩子18岁以后。在房产这样的事情上,各类专家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理解得很深很透。但是对乞讨者的孩子却鲜有专家发出声音。
据说眼睛男抱的女儿是亲生的,我们的志愿者的报警行为从打拐的角度,似乎有点尴尬,但是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角度来看,我们报警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目前没有证据表明眼睛男的孩子不是中国公民,因此这个小女孩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
第四十一条禁止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现在南京发现有较多,利用大家对婴幼儿的同情心乞讨的人。仅近期宝贝回家拨打110留有案底的就有“锁金村”,“科巷”,“东山”。而且在南通还发现未成年人乞讨团伙(出示照片,有VIDEO)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是未年人,现在发现较多的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案件,从全国的角度来看,可以说是大面积侵犯未成人的合法权益,而公安部门却对其中调查DNA证明是亲生子女的,就放弃对《未成人保护法》的执行,是否恰当?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象今天我们看到的多个眼睛男,在烈日下抱着孩子乞讨,先不说痱子,也不说长时间阳光下暴露对皮肤的伤害,光是想想这么强的阳光可能对稚嫩的眼睛可能会产生永久性的伤害,每一个父母看在眼里都会由衷地感到同情和可怜。从这个角度来看,眼睛男就是在虐待孩子,通过虐待孩子来乞讨。
眼睛男的乞讨工具是自己的女儿,这可能是个令人感慨的事实。政府不是只为富人服务的,更应当为贫穷者服务。如何帮助弱势群体,自食其力,这就应该是政府部门的义务了。
我们强烈要求民政部门,对这类低收入,无收入的流浪家庭提供经济以外的救助。尤其是通过虐待孩子乞讨,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剥夺这类虐待儿童者的抚养权,转成社会抚养进入社会福利院。长三角和珠三角是我国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民政、公安等对这类乞讨流浪人员有救助义务的单位,应当打破过去体制下户籍管理的思想,实现进了长三角儿童权益更有保障,这样才能激发外来务工人员对长三角地区的热爱,才能更好地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才能切实贯彻建设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才能促进长三角地区科学有序地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