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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面对职业乞丐到底应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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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bei 发表于 2013-12-27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么可怜的乞丐,怎么没人管?”近日,市民郝祖德每天晚上下班回家时都会在小西湖人行天桥上看到一对“祖孙”乞丐,一位身着大兜襟老式衣裳的老人带着一个孩子,跪在天桥中间乞讨。寒风中瑟瑟发抖的“祖孙俩”让他心里发酸,他每次路过时都会顺手给点零钱。其实,与郝祖德一样,很多市民看到这一幕都会产生这样的想法:这么可怜的人,相关部门应该帮助一下,不要让老人、孩子再受罪。
    面对乞丐有关部门都有难言
    “他们可以说是我们的‘老朋友’了!”提起这对“祖孙”,兰州市救助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李际光一脸无奈,“很多次前去劝导救助都被拒绝,他们根本不会接受救助。接触的次数多了,我们已经掌握了部分职业乞讨者的个人资料,他们多数租住在华林山、工林路一带的民房里,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一般是晚上和节假日出动,每天的收入三五十元,有的甚至数百元。”
    “这些乞讨人员有各自特点和区域:老人带小孩乞讨的,一般来自省内的岷县、临夏等地;以学生样子求助的,多来自贵州;带着老人和残疾人乞讨的,一般都来自安徽,后面这两类乞讨人员是流动行乞,每隔一段时间就来一批。”李际光说,救助站只是临时性救助,不会给钱,对于那些劝导无效的乞讨者,只能给一些御寒衣服和棉被。
    2004年,兰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禁止在市内繁华路段、广场、旅游景点、大型商业网点门前、党政机关门前、学校、医院、宾馆酒店、地下通道等行乞和露宿。
    此规定要求由各级民政、公安、城建市容、卫生、交通、铁路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执行,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尽管划定了禁止乞讨区,但是公安机关却无权强制职业乞丐离开。”兰州市公安局户政处流动人员管理大队教导员成斌说,“在日常的工作中,如果发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部门一般会送到救助站。法律并未规定乞讨属于违法行为,按照公安部门的权限,对于那些控制未成年人、强讨强要的人,可以进行处罚,只要这些“职业乞丐”有违法犯罪的行为,他们将对其依法处理。”
    而作为城市管理部门,城管对此也是鞭长莫及。在西站执勤的一名城管说:“就是乞丐影响市容、阻碍交通,我们也
    基本不敢管,如果去管,就会遭到辱骂。”
    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张鹏说,他们的职权范围只能进行劝阻,就是劝阻离开了,不久这些人就会又回来。当初在制定禁讨区规定时,对于城管处理流浪乞讨人员的执法难题,他们曾经提出意见,但上级部门未作答复。
    职业乞丐已成为一个社会新问题
    职业乞讨是一个世界范围的社会现象。职业乞讨人员成分复杂、情况各有不同。法律并没有限制人有乞讨行为,也没有任何一个条款规定有劳动能力者不得做乞丐。职业乞丐只是与整个社会所提倡的劳动光荣价值观相悖,大家鄙弃不劳而获者。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成震海律师表达这样的观点:“按照我国法律,对行为的界定包括禁止、允许和任意三种。而乞讨行为属于第三种,没有进行限制。”成震海说,“法无禁止即可为。”
    “一个容忍不下‘假乞丐’的社会,绝不可能会是一个充满爱心的社会。”兰州学者令平对于职业乞丐持宽容的观点,“随着社会发展,大众看待事物的态度都变化较大,从以前的歧视转为理性看待。我们对乞丐的态度,与宽容还有一点距离,尤其是对那些有劳动能力者。对职业乞丐的宽容,也是对我们自身的宽容,做乞丐的自由也应当看作是我们自身的自由。”
    乞讨自由与城市的管理是一个非常难以契合的点,城市既要管理得有序,乞丐的人权又要得到保障,“职业乞丐”已成为一个社会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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