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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七部门联合通知:严禁个人私自收留弃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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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3-6-18 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标题 [严禁个人私自收留弃婴]
  新华社北京6月17日电(记者 崔静)记者17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局等七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弃婴的规范管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
  通知要求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
  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通知指出,已私自收留弃婴的个人,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http://news.sohu.com/20130618/n3790739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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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6-21 14:33
国家应该规定拐卖妇女儿童者一率判极刑剥皮实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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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6-26 00:12
应该立法,对拐卖者和买的全部死刑,看谁还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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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6-27 11:32
我知道有两个人的小孩是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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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3-6-27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游客 14.219.147.x 发表于 2013-6-27 11:32
我知道有两个人的小孩是买的

呵呵,无论你举报与否,都是你个人的权利,但如果是我,我会说出来,不然将来我会一直牵挂此事!即使只是偶尔想起,但却一生伴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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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文 发表于 2014-1-15 12: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衢州市出台弃婴收养新规 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养弃婴

本帖最后由 湖北小猪 于 2014-1-15 12:51 编辑

路边捡到一个婴儿,抱回家自己养或送人养?不行!昨天(1月14日)下午,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1月10日,市民政局、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民宗局等8部门联合发文,要求进一步规范弃婴相关工作,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养弃婴。
弃婴由福利机构接收
新规规定,市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柯城区、衢江区的送市儿童福利院,当地福利机构没有婴儿抚养条件的,可送市儿童福利院)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各社会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二个月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手续。
禁止单位和个人私自收养
“新规最大的新意在于,禁止了单位和个人私自收养弃婴。”市民政局社救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市民捡拾到弃婴的,一律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出现私自收养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不过,想收养弃婴的市民仍可通过一定程序收养。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市民,可到各县(市)民政局办理登记轮候,当社会福利机构有符合被收养条件的弃婴时,再到相应各县(市)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弃婴收养登记手续。
民办机构收留弃婴也有新规。已收留弃婴的民办机构,应达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配置儿童成长必需的抚养、医疗、康复、教育等功能设施,配备与所承担工作和所提供服务相匹配的护理人员,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的制度等。不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收留活动,并将收留的弃婴一律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已私自收养的怎么办?
已私自收养弃婴的家庭怎么办?根据规定,按照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到2009年4月1日浙江省民政厅等五部门《转发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前、2009年4月1日浙江省民政厅等五部门《转发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后到本文件下发前等三个时间节点,视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具体可向当地民政部门弃婴收养登记机关咨询。
今后,市民如果发现有私自收养的行为,请拨打110报警或拨打举报电话3076911。(吴江怀、方建兵)

http://zj.people.com.cn/n/2014/0115/c186938-20394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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