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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好心更要懂法律 帮人看护孩子赔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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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4-3-1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好心搭载,好心看护,好心帮忙,好心担保……好心更要懂法律
莫让“好心帮忙”惹上官司
    乐于助人,本是一件好事,但有时候,好事也会变成坏事,不仅没帮成忙,反而给自己无形中增加负担,给别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当下,我市不少市民,本着一片好心去帮别人,然而最终的结果却是惹上官司。
    下面,我们就说道说道那些好心帮忙惹出的是非。

    案例一 帮人看护孩子赔4万
    王某和孙某两家是多年的邻居,平时,两家的关系也是非常融洽,没有发生过任何矛盾。可谁想,就是这样关系融洽的两家人,却打起了官司。
    这事还要从2013年5月说起。王某有一个4岁的女儿叫乐乐,活泼好动,只要一时没看住,就不知道跑到了哪里。
    去年5月18日,王某接到同学的电话。电话中,双方约定了聚餐的地点。老同学好不容易相聚一次,带着孩子多少有些不方便。为此,王某只好向孙某求助。孙某闻听事情的来龙去脉后,便很爽快地答应了下来。可谁想,王某刚走不到一个小时,孙某便因事外出。在此期间,孙某将乐乐托付给了好友赵某。
    可谁想,由于赵某的疏忽,乐乐无意中碰倒了热水瓶,热水洒了她一身。滚烫的开水,烫得乐乐号啕大哭。
    看到此处,赵某立即将乐乐送到了医院,并通知了孙某。孙某闻听此事后,立即拨通了王某的电话。
    经过医院治疗,乐乐康复出院。乐乐出院后,王某和孙某两家的关系便发生了变化。关于乐乐意外受伤究竟该由谁来负责一事,数次发生争吵。
    争吵无果后,王某将孙某和赵某告上法庭。经大同区人民法院调解,两被告支付给王某赔偿款4万余元。
    提醒:这是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我国《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由此可见,受托人负有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有过错或者实施超越委托权限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本案中,受托人孙某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又把照看孩子的任务转托给赵某。两被告又都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导致孩子烫伤,最终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好心搭载他人赔7万
    2013年9月10日,天刚亮,孙某便驱车前往外地办事。行车过程中,孙某见到了同事刘某。
    看到刘某后,孙某将车停靠了下来,聊了一会儿天。交谈过程中,孙某得知刘某要去东风新村后,便称,这么早,不好打车,正好我要去哈尔滨,顺道把你带到东风新村吧。
    对此,刘某再三言谢。
    上车后,孙某一面和刘某侃大山,一面向着东风新村方向行驶。
    可谁想,由于孙某光顾着聊天,没有对路况进行足够的瞭望,最终,孙某和前方车辆发生了追尾事故。
    事故发生后,孙某和刘某均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刘某康复出院。
    尽管孙某事后称,他是出于好心搭载刘某去东风新村,但是事已至此,关于赔偿数额两人产生了分歧,双方不得不对簿公堂。
    经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调解,孙某依法赔偿刘某7万余元。
    提醒: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由此看出,尽管驾驶员的初衷是助人为乐,且丝毫未收取乘车人的报酬,但搭车人的损失是因为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搭车人的经济损失。
    本案提醒广大驾驶员,当你遇到有人搭车时,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切莫落个“帮忙不讨好”的尴尬结局!
    案例三 好心帮邻居干活摔伤
    张某,家住我市杜尔伯特县巴彦查干乡,是一名老实巴交的农民。平日里,不管谁家有事,他都能伸一把手帮帮忙。
    2013年5月,张某的邻居李某正在修缮房子。看到邻居一家忙得热火朝天,张某便上前询问是否需要帮忙。
    对于张某的帮忙,李某欣然接受。
    可谁想,张某帮忙过程中,由于梯子发生破损,导致他从半空中意外跌落。事后,张某在地上坐了一会儿后,便被李某扶了起来。
    试着走了几步,张某并没有任何不适。可谁想,一日过后,张某的左小腿开始疼痛难忍。
    最终,在家人的陪伴下,张某来到医院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张某左小腿骨折。
    经过近2个月的治疗,张某的小腿痊愈。
    痊愈后,张某越想越憋屈,自己好心好意帮李某干活,却发生了意外,为此,自己还拿出了8000元左右的医疗费。事后,张某前往李某家讨说法。可谁想,李某却始终不肯支付张某医疗费用。
    无奈之下,张某只好将李某告到法院。
    经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调解,最终,李某支付给了张某5000余元医疗费用。
    提醒:帮邻居干点活,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但是帮忙之时,不管是主人还是自己,都应该检查好各项设施是否安全,一定要将安全隐患降到最低,只有这样,才能助人为乐,而不是不欢而散。
    案例四 好心担保换来5万债务
    李某和刘某均系大同人,虽然两人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却有着不一般的交情。李某是一个比较务实的农民,精心经营着家里的良田,刘某则是喜欢在外闯荡,做些生意。
    2012年11月,刘某突然回到老家并找到李某。交谈中,李某得知,刘某急需一笔资金周转。正巧的是,李某家中的钱已经借了出去。
    经过刘某再三劝说,李某答应帮他想想办法,看是否能借到些钱。
    四处联系过后,李某得知王某手中有5万元闲钱。由于王某和刘某并不熟悉,说啥也不肯将钱借出来。经过一番商量,王某称,只要李某肯做连带担保人,那么这5万元钱借给刘某肯定没问题。
    听到这里,李某犹豫了片刻,并没有答应此事。
    看到李某并没有答应,刘某便开始劝说起来。最终,碍于情面的李某终于在担保人处签上了字。
    在此过程中,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和利息。可谁想,由于刘某生意亏了本,已经资不抵债。为了逃避偿还债务,刘某玩起了失踪。眼看着还款期已到,可刘某就是不现身。
    无奈之下,王某只好向李某追讨5万元钱借款。为此,双方发生了争执。
    争执无果后,王某将李某起诉到了法院。
    经大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借款人刘某向原告王某借款5万元,被告李某为此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属实。依据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在借款到期后,原告可以要求作为连带责任保证的被告李某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李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
    提醒:热心帮忙本无可厚非,可记者要提醒大家,替人担保如同进入股市一样存在风险,担保需谨慎。
    文/记者 鑫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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