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越南少女获刑六年半 购买被拐妇女也违法 中国江苏网3月4日讯 昨天下午,拐卖越南籍少女到苏州的女被告人赵某,被苏州相城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今年34岁的赵某,是云南省的瑶族人,已婚并育有两女,大女儿今年已经17岁。已为人妻、为人母的赵某,因家庭生活拮据,竟动起贩卖人口的歹念。她经过朋友牵线,认识了张某。 去年5月,两名越南籍姐妹在越南境内被张某强行带入中国,交给赵某寻找买家。经过电话联系后,赵某于去年5月17日将两个女孩带到苏州市相城区,由接头人盘某组织出卖。 盘某立即联系有购买意向的殷某父子。经过讨价还价,双方最终决定以4万元的价格,将越南姐妹中的姐姐,卖给殷某为妻。 幸好,在准备交钱领人之前,有群众注意到盘某家中有一个来历不明的女孩并报警。越南女孩被及时解救,盘某也被警方抓获。正当盘某接受警方讯问时,他忽然接到赵某索要贩卖所得的电话。警方随即将赵某抓获。 法官表示:拐卖妇女犯罪行为中,拐卖一方应当依法判处刑罚,购买妇女的一方也触犯了法律的规定。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我国《刑法》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收买后强行发生性关系、存在非法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有伤害和侮辱等行为、收买后又出卖的,均应当依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但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她返回原居住地的,不阻碍对她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殷氏父子为娶妻续香火,选择购买妇女的手段,也触犯了刑法的规定,但由于他们尚未完成购买行为时,少女已被解救,又无侵害其他人身权利的事实,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邹强 通讯员 刘羽蕴) http://js.xhby.net/system/2014/03/04/020432001.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