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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司考刑法讲义: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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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4-3-6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知识要点】
  1.身份犯:必须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的人,而且具有扶养能力。
  (1)、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对所收留的孤儿。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扶养义务;
  (2)、将他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往外地乞讨的人,对该未成年人具有扶养义务;
  (3)、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人,具有扶养义务。法|律教育网
  2.行为对象: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3.行为内容:“拒绝扶养”,此为不作为方式,是指使他人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以及在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不予救助。
  4.综合要件:情节恶劣。
  5.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应重点考察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行为是否会立即导致他人死亡等因素,判断成立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就主观方面而言,遗弃罪的行为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只是对被害人生命、身体的危险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则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
  例如,行为人将婴儿置于行人较多的场所或者国家机关门前的,只能认定为遗弃罪。反之,如果行为人将婴儿置于没有行人的场所,将行动艰难的老人带往悬崖边上扔下不管的,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6.本罪没有结果加重犯: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遗弃罪的结果加重犯。对于遗弃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成立遗弃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http://www.chinalawedu.com/sifakaoshi/ziliao/pa20140306103758572363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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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4-3-6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司考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1.无罪行为:借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介绍收养索取财物的行为。
  2.与诈骗罪的界限:
  例如,甲男与乙女通谋,将乙女介绍与丙成婚,获得钱财后,甲、乙双双逃走的(“放鸽子”),如果诈骗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论处,不成立拐卖妇女罪(丙也不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再如,甲以介绍对象为名,获取他人数额较大钱财后便携款、携物潜逃的,只成立诈骗罪,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3.与绑架罪的界限:拐卖妇女、儿童罪包括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故二者有相似之处。区别在于:
  (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出卖为目的;后者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儿童;后者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4.既遂标准:
  (1)通常只要被害人转移至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范围内,即为既遂。法|律教育网
  (2)出卖捡拾儿童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才产生出卖犯意进行出卖妇女、儿童的,应以出卖了被害人为既遂标准。
  5、罪数问题:
  (1)、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进行犯罪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其所组织、教唆的罪数罪并罚。
  (2)、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未成年妇女、儿童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等数罪并罚。
  加重情节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这里的“首要分子”不属于身份。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包括妇女、儿童共三人以上。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司法解释,指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包括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不论犯罪分子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行为或表示,都包括在内。如果只是实施正常性交行为以外的猥亵行为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或者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该加重情形包括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以及强迫卖淫罪的帮助行为,但只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
  【注意】: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其中“暴力”方式本身包含伤害的内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成立绑架罪;不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骗儿童罪或者非法拘禁罪。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成立绑架罪;不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骗儿童罪。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例如,由于犯罪分子采取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意】:如果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人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行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的,则应当数罪并罚。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港澳台地区也属于境外。http://www.chinalawedu.com/sifakaoshi/ziliao/pa20140306094958663894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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