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2182|回复: 0

[调查探讨] 帮人牵线卖亲生儿虽"纯属帮忙"属犯罪 法院:构成拐卖儿童罪

[复制链接]
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4-3-13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
  夏晓兰是德兴市一名农村妇女,帮人说媒是她平日里喜欢忙活的事。
  因为热情,村里常有村民会找她帮忙牵线搭桥。2012年8月11日,夏晓兰的邻居陈某产下了一名男婴。因遭男友抛弃,陈某觉得自己无力抚养小孩,欲将儿子卖掉。
  陈某想到了夏晓兰,便托夏晓兰帮其寻找买主。
  想到陈某自己抚养小孩确实可怜,又碍于邻里情面,夏晓兰就满口答应下来。她想起前不久在网上看到过有人想买小孩的信息,便再次在网上寻找买家,通过网上预留的联系电话找到了买主雷某。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商定小孩的交易价格为8.5万元,并约好第二天在德兴市某宾馆成交。
  次日,夏晓兰等将小孩抱至约定的地点,准备与雷某成交时,被闻讯而来的民警当场抓获。
  夏晓兰认为自己只是“纯属帮忙做好事”,有一方说要买小孩,另一方又说要卖小孩,她只是中间人,一分钱都没有拿,怎么会犯法?(文内人物均为化名)(首席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即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等行为中的一种行为的,就构成本罪。
  从该案来看,虽然夏晓兰是出于“帮助他人”的目的,因犯罪未遂也没有从中获得任何经济利益,但其在明知陈某意图卖掉儿子时,仍积极主动联系买家,为其介绍和提供机会,起到了“接送”、“中转”等作用,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以出卖为目的,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故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德兴市法院汤向明)http://jiangxi.jxnews.com.cn/system/2014/03/13/012986637.shtml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 ( 吉ICP备08101543号 )

GMT+8, 2024-5-18 15:55 , Processed in 0.036680 second(s), 4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