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战士 于 2014-3-28 07:26 编辑
贵州籍夫妇蒋家荣和张盆盆均在浙江乐清打工。2009年,两人生了一个儿子,后把孩子送回老家抚养。2012年张盆盆发现自己意外怀孕了,怀孕五个月时,老家来电话,要查妇检证,张盆盆将怀孕的情况告诉家里的长辈。长辈说,这个孩子如果生下来,你们的大儿子就不能办理独生子女证,很多政策都照顾不到。而且如果给这个孩子办户口还得交罚款。自从怀孕后,张盆盆就没有去上班,每个月仅靠丈夫在工厂里打工挣的2000多元,生活拮据,想到这些,夫妻二人有些为难。 正当夫妻俩左右为难时,蒋家荣提议把孩子生下来送人换取点生活费,“如果是女孩,拿个几千块过来,如果是男孩,拿个几万过来”。对于丈夫的提议,张盆盆默许了。 2012年10月22日,张盆盆被丈夫送到一个私人诊所待产,因为付不出900元的接生费,她在生完孩子后,只能躺在诊所里,等丈夫借钱回来接她。孩子饿得“哇哇”直哭,他们却连一罐普通奶粉也买不起了。数日后,蒋家荣托他人寻了一个买家。这对夫妻婚后多年未育,一心想收养一个男孩子。两人到蒋家荣的暂住处看过孩子后,一口答应其开出的4万元要价。为了图吉利,蒋家荣还向对方多要了8元。 蒋家荣夫妻二人的行为被人举报。2012年11月1日,民警找回被卖掉的孩子。当张盆盆从民警手中接过被卖掉的亲生儿子,流下了痛悔的泪水,深深亲吻了正在熟睡的男婴。 2013年12月30日,蒋家荣被法院一审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乐清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张盆盆以牟利为目的卖亲生子的行为,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此案中张盆盆迫于家庭贫困,以及其丈夫的权威,而默许、配合,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并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2014年3月7日,张盆盆因犯拐卖儿童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http://news.hexun.com/2014-03-27/16340863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