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单学熙)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近来本市出现不止一例市民私自收养弃婴事件,由于私自隐瞒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导致孩子在落户、入学等方面受到影响。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否则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继而影响孩子未来生活的各个方面合法权益。 市民王梅(化名)2008年捡拾了一名弃婴,自己十分喜欢,就一直把孩子留在家里抚养,现在孩子即将上小学,却因没有户籍无法报名,而户籍申报必须有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王梅赶紧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证,却发现自己不符合收养条件,这下她可着急起来。她没想到,当初自己私自收养孩子的行为,导致孩子在落户、入学问题上遇到这么大的难题。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发现弃婴,想要收养,必须遵守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据介绍,发现弃婴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会进行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 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公民有意收养子女的,可与儿童福利机构联系。对于已经私自收留弃婴的市民,虽然有收养意愿,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当将孩子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日后可以再去看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