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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另类反拐”暴露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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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天有眼 发表于 2014-4-3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拐妇女“以毒攻毒”,卖掉了拐卖自己的人贩子,情节太过离奇,非一般想象力所能及。如此另类的反拐方式,为刘慧赢得了“奇葩少女”的称呼,暴露出拐卖犯罪的屡禁不绝,公众法制观念的淡漠,也引发人们思考,该从哪些环节入手,遏制类似悲剧的发生。
  近日,“18岁少女发现被拐卖后反将人贩子卖掉”的消息爆红网络。高中毕业女生刘慧,在车站被偷走钱包后,接受老乡刘梅的“好意”,帮她买票,并一起坐车回家。在刘梅的舅舅家,舅妈带来一位“干瘦脏兮兮”的男人,刘慧意识到自己遇到了人贩子,以“还有另外三个有福同享的好姐妹”为名,骗刘梅和她一起到自家所在的地方,差点被卖掉的刘慧把想多卖几个人的刘梅卖给了“一只眼的男人”。
  这些年,经常有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见诸报端,人们的神经多少有些麻木,似乎唯有这种强刺激才能唤醒舆论的注意力。新闻中的两个女人,都是拐卖的受害者,也都是拐卖的侵害人,身份转换的速度之快,让人诧异。幸亏我们可据传播此消息媒体的权威性,打消“假新闻”的疑虑,确定这绝非悬疑片的剧本,而是活生生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情。
  在此之前,我们知道有执法部门专项行动打拐,有公益人士利用微博解救乞讨儿童,有志愿者制作扑克牌寻子,这次被拐妇女“以毒攻毒”,卖掉了拐卖自己的人贩子,情节太过离奇,非一般想象力所能及。如此另类的反拐方式,为刘慧赢得了“奇葩少女”的称呼,暴露出拐卖犯罪的屡禁不绝,公众法制观念的淡漠,也引发人们思考,该从哪些环节入手,遏制类似悲剧的发生。
  实话说,我国法律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足够严厉,起刑五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死刑,却无法根除以身试法者,这和拐卖现象成因复杂不无关系。几乎所有这类案件当中,都游荡着“穷”字的影子,无论是输入地还是流出地,都是偏远落后地区,一方是娶不到老婆的困难户,另一方是急于摆脱困窘状态的女子,她们大都比较贫穷,为了改变命运,容易轻信他人赚大钱的谎言,嫁个好男人的许诺,犯罪分子投其所好,往往以帮助介绍工作或找对象为诱饵,把妇女拐卖到更穷困的地方,沦为生育机器。
  从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拐卖妇女的诱因,答案呼之欲出:男孩偏好导致的出生性别比例失衡,加上“男高女低”的婚姻模式,女方通常“人往高处走”,有钱有权有势的男性占有更多性资源,合力将处境不佳的男子挤出婚姻市场,难以通过正常的恋情走进婚姻关系。一定数量娶不到媳妇的男人的存在,对妇女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成为诱发拐卖妇女案件的潜在酵母,一旦遇到合适的土壤,诸如财富分配不均衡、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宣传不到位等等,便春风吹又生,使得这一犯罪活动更加猖獗。
  人不是商品,不可以买卖。拐卖妇女犯罪,却把她们物化为被动交易的对象,从中获益的是主导交易过程的男性。“买人为妻”的男子,用尽可能低廉的成本购买女人。人贩子通过这种“无本生意”,谋取钱财,赚得高额利润。牺牲品是那些被卖到深沟大山里的妇女,她们被限制人身自由,身体惨遭蹂躏,甚至要忍受绑架、殴打、强奸等暴力残害。
  被拐卖,可怜;卖别人,可恨。刘慧的经历只是一些被拐卖妇女的缩影。幸运的是,她反应够快,警惕性够高,并没有遭受太大的伤害后果。可恨的是,这个对拐卖有着切肤之痛的受害者,却把自己不愿意面对的伤害转嫁给了别人。尽管刘梅是个人贩子,必须接受法律的惩罚,但也不该成为拐卖的受害者。
  预防、禁止和严惩拐卖犯罪,可以考虑人大代表们的建议,适时修改《刑法》,取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确立“收买即违法”的原则,铲除买方市场,切断交易链条,但若想标本兼治,还要努力消除贫困,促进男女平等,创建一个人人基本生活需求都能得以满足、基本权利都能得到尊重的社会环境,因为拐卖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也是发展问题、性别问题。(佟吉清)
http://acwf.people.com.cn/n/2014/0403/c99013-24813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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