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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保护未成年人 斩断伸向孩子的魔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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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w小宇 发表于 2014-4-30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now小宇 于 2014-4-30 09:11 编辑


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自去年以来严厉开展打击拐卖儿童行动。图为民警和解救回来的孩子。
徐子丰摄

  清明谷雨时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富有寓意,因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正是春天的事业。

  4月14日至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胜俊及执法检查组听取了江西省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情况汇报,先后来到南昌、宜春、九江、景德镇等地实地考察,多次深入基层查看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点、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点、少年法庭等,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了解法律实施情况,听取当地政府、司法机关、中小学校、妇联及未成年人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形势严峻

  近年来,江西省司法机关广泛开展“打拐”、防范女童性侵等专项行动,有效震慑了犯罪,遏制了危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统计,2013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拐卖、虐待、遗弃、性侵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99件381人,提起公诉318件393人。

  江西省公安机关始终保持针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高压态势,案发后公安机关快速反应、合力攻坚,努力做到对案件快侦快破,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严从重惩处,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2014年1月29日晚,江西婺源县工业园区金鸡亭茶场余庆桥村发生一起绑架儿童案,8岁的程某在村中玩耍时被人绑架,犯罪嫌疑人打电话给程某家长索要赎金,并扬言若拿不到赎金将撕票。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仅用12小时就将犯罪嫌疑人洪某某抓获,并安全解救人质。

  江西九江市公安局副局长李盛勋介绍,2013年以来,全市共计发生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拐卖案件40起,破获38起。以桂文峰、樊福林强奸案为例,两人在学校附近挟持女生,以暴力手段进行轮奸,警方快侦快破快审,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最终受到法律严惩,桂文峰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樊福林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江西省樟树市公安局副局长朱刚介绍,2013年1月22日14时,樟树市昌付镇昌付村村民付小林报警称,其孙子付宇轩被人杀死在村里一口水井中。刑警大队快速反应赶往案发现场开展侦查工作。当天17时就将犯罪嫌疑人彭正英抓获归案。类似这样的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2011年以来樟树市公安局侦办了21起,涉案的1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依法受到严厉打击处理。

  万梦婉是江西新建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庭长,她介绍2010年至2014年县法院受理未成年人性侵案共计42件53人,针对这类案件,法院依法从重处罚,对53名被告人均判处了有期徒刑,无一人判处非监禁刑。

  新建县人民法院在从重处罚犯罪分子的同时,对受到性侵的受害人派专门受过心理咨询培训的审判人员为其提供心理咨询。对未成年人因被性侵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此外,县法院对未成年被害人因性侵犯罪而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优先考虑予以司法救助,从而进一步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经济救助。

  王胜俊充分肯定江西在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过程中所作的努力。他指出,这次执法检查之所以将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相关法律实施情况和依法惩处拐卖、虐待、遗弃、性侵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活动的情况作为检查重点,目的就是要通过执法检查,推动法律实施,督促各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进一步完善保护措施、增强保护力度、提高保护能力,努力解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面临困难和挑战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基础,包含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民法通则、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有关规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制约,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还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当前,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摆在我们面前更为突出、更为紧迫、也更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王胜俊表示,社会矛盾多发、凸显,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带来一定影响,有的会给他们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引发公共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拐卖、性侵、虐待、恶意伤害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屡禁不止,不仅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等人身权利,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关注,也在考验着我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能力和严格执法能力。

  王胜俊强调,人身权利是未成年人各项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保护好未成年人,首先要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的多发,反映出法律、法规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还没有得到全面、有效的实施,未成年人保护特别是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等人身权利的保护,在机制和措施上还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

  建议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秀榕在检查中强调,要严厉打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等违法犯罪活动,鼓励未成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敢于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和保护。

  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叶国兵向执法检查组提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自2006年这条司法解释实施以来,这类行为从之前的抢劫罪被改为“不认为是犯罪”,造成极为不良的后果。由于警方不能像以前一样按抢劫罪予以打击,造成校园内外和网吧等场所的此类行为多发,防不胜防,受害学生和家长对此行为深恶痛绝,严重影响了公众安全感。

  此条款司法解释本意是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原则,但无形中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守法未成年人幼小的心灵受到严重创伤,同时也使他们从小对社会公平正义产生质疑和理解偏差。

  叶国兵建议司法机关尽快修改此条司法解释,对该行为屡教不改达三次以上的,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或者适当修正降低未成年犯罪刑事处罚年龄。

  江西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叶萍认为,目前我们对未成年被害人采取的主要救助方式是心理救助,未有明确的救助机构且亦无救助资金来源保障,经济救助、监护救助缺失,未能形成立体化的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体系。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文向执法检查组表示,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主要侧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和权利保护,缺乏从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出发考虑的保护措施,建议补充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定,避免因诉讼程序给未成年被害人特别是女性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http://learning.sohu.com/20140430/n3990148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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