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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新闻] 被收养20年 养子“不认”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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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天有眼 发表于 2014-5-8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廖蔚)20年前,因丈夫不能生育,一对夫妇收养了一个小孩作为养子。不料,20年后,在今年1月份,养子却将养母告上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双方已在法官的劝解下达成和解,养子小华(化名)同意撤回案件。
  事件:
  养父医疗费致关系恶化
  据了解,20多年前,叶玲(化名)带着与前夫所育的女儿陈绢(化名)来到东莞与陈峰(化名)再婚,由于陈峰无法生育,两年后,陈峰的父亲陈建国(化名)将4个月大的小华抱回家给陈峰夫妇抚养。因陈峰是精神病患者,无法正常工作,而叶玲婚后主要照顾陈峰生活,没有固定工作。
  多年来,一家人并没有较大纠纷,直到陈峰一家所在的村房屋拆迁和分配农民公寓,叶玲和陈绢放弃了分房而取得拆迁补偿款,而陈建国、陈峰和小华则取得了农民公寓新居,此后陈峰身体状况逐渐变差,后来还因糖尿病严重发展到要施行截肢手术。
  因手术产生大额医疗费,爷爷和小华因为医疗费的问题与叶玲母女发生了争执,双方的关系迅速恶化,因而导致了养子将养母告上法庭这一幕的发生。
  原告方主张小华从小到大都是爷爷奶奶照顾的,养母并没有尽过抚养义务,近两年小华父亲陈峰生病的所有费用都是由小华及爷爷承担,由于原告的奶奶和父亲相继患病,花去了家中几乎所有的积蓄,每次出院后要求养母分摊父亲的住院费用时都发生争吵。而被告对家庭并没有责任感,在领取拆迁补偿款的情况下应当对陈峰的医疗费有所资助。
  叶玲则认为陈峰患病期间其一直尽心尽力照顾,已贡献了大量人力,陈建国和小华只是支付了自付部分的医疗费,数额并不是很大,不应该再让其出资,而且其为了照顾陈峰,并没有外出工作,也没有经济来源,因此拆迁补偿款是其留作养老的积蓄。
  法庭:
  双方应珍惜这种特殊缘分
  经过庭审,法官认为双方之前并没有非常尖锐的矛盾,双方矛盾激化是因为原告父亲近年入院产生了较多医疗费用,而双方对医疗费用的承担又协商不成所致。法官建议,如果被告确实取得房屋补偿款,可考虑是否可以从中拿出一部分用于丈夫的住院治疗。而原告作为被告的养子,与养母间存在多年的收养关系,也曾共同生活,应解开心结,怀着感恩之心尽力履行赡养父亲的义务。双方当庭表示同意庭后协商。
  庭后经法庭调解,了解到小华其实愿意独自承担赡养爷爷陈建国和父亲陈峰的责任,但主张因其年纪尚轻,收入不高,无法再同时承担养母的赡养费,如双方能就赡养问题进行调解,小华愿意撤诉,维持与叶玲的养母子关系。为妥善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单独与养母叶玲沟通,叶玲也表示今后由其女儿陈绢承担其赡养费用,无须小华对其履行赡养义务。
  据此,双方最终就陈峰和叶玲今后的赡养问题达成庭外协议,而小华也撤回了该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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