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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新闻] 遗弃亲子 自古至今都是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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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bei 发表于 2014-5-9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侃春秋 (史读新闻)    珠海市民陈风强作为犯罪人员服刑期间,三个孩子由政府照料,犯罪人员刑满释放后,将二名健康的孩子接走,把有残疾的孩子遗弃在出租屋内,拒绝接回孩子,前日因涉“遗弃罪”受审。
    “遗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残疾人保障法》、《收养法》、《未成年保护法》中都有相关规定。
    可见,无论从哪一部法律来讲,遗弃都是不可饶恕的罪行,是草菅人命,不仅是现代社会所不容,也是古代社会所反对。
    中国传统社会是具有深厚宗法色彩的社会,主张“尊尊”“亲亲”,即维护“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社会关系,而“孝”和“恤”是这一套伦理套制度的核心,对上要孝敬,对下要体恤。
    除了人们更多时候谈的“孝”,宗法从来都是上下一条线的,下对上是“尊尊”“亲亲”,强调“孝”,上对下是“子子”“幼幼”,强调“恤”。一个社会所有成员都应该“各亲其亲,各子其子”,如果能够“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即人们不光有私爱,还有博爱,在孔子看来,就是大同社会了。
    之所以古代社会强调“亲其亲”多于“子其子”,是因为“水往下流”,“毒虎不食子”,人类天然地“子其子”、“幼其幼”,对子女爱护有加,哪怕是牺牲自己,很多时候是无须多加提示的人之本性,多半不会随便遗弃自己的骨肉。
    但也不排除一些禽兽不如、遗弃子女的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上就要有严格措施。比如《唐律疏议》规定:“诸养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两年”。意思是说,如果收养了孩子,又将其遗弃,要判两年徒刑。那么可想而知,要是遗弃自己的亲生子女,也肯定会被判刑。比如《大清新刑律》规定:“依法令、契约担负扶助、养育、保护老幼、残废、疾病人之义务而遗弃之者,处三年等至五年有期徒刑”。
    老幼病残是社会的弱者,需要给予特别的关爱,才能让社会和谐运转,才表明社会摆脱了弱肉强食的丛林状态,进入文明行列。对待老幼病残的态度照见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对遗弃行为的饶恕,就是对罪恶的纵容,我们万不能说连古人都不如吧。http://epaper.oeeee.com/N/html/2014-05/09/content_20691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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