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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打拐“买卖同罪”应当尽快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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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4-5-28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说法不武 刑法第241条豁免买家刑事责任的规定明显有失制度公平,有立法不公之嫌。
  父亲寻找被拐儿子14年,发现其离家仅7公里。“为什么?因为他被"合法化"了。”买家是怎么将他“合法化”的?被拐孩子的父亲李钟祥了解到,买家从深圳惠东县白花镇计生办办理了生育证明,而惠东县白花镇卫生院也为孩子的上户出具了生育证明。他决定起诉这些开具虚假证明的相关部门。在5月26日国际失踪儿童日这天,李钟祥在“寻子之家”60多名失子家长和志愿者的支持陪同下,向当地的司法部门递交了自己的诉状。“寻子之家”的创始人之一、一名寻子打拐的家长雷武泽,认为法律的“空白”是打拐难的重要原因,应该修改相关法律对买家“定罪”,实现“买卖同罪”,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儿童拐卖。
  现实中,买家往往可以逃避法律的追究。《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正是这一法律规定为买家撑开了保护伞,也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买方市场旺盛的重要诱因。
  非法收买妇女儿童行为应当入刑,应当坚决予以刑事制裁。建议立法部门尽快修改刑法第241条的规定,确立买家的法律责任,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现行刑法对买方刑事责任认定的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法定刑过轻、从宽情节过多且实际立案少刑事处罚更少,建议尽快通过司法解释乃至修改刑法补齐法律的短板,强化对买方刑事责任的追究,为铲除买方市场,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庞大的、需求旺盛的买方市场,是导致拐卖犯罪屡打不绝并且不断发展蔓延的根本原因。买主的法律风险偏低,更是助长了拐卖犯罪的气焰。实践中,收买人被刑事问责的极其罕见。买方市场不斩断,卖方市场就难以杜绝;拐卖屡禁不绝在于买方市场的存在,这种存在使拐卖永远存在利益市场,打拐虽然越打越严,却难见其效。买方市场之所以持续存在,又在于长期以来只打拐卖一方不打收买一方,导致买方市场没有受到动摇。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构成犯罪的,遗憾的是国内相关的法律执行不力,而这种执行的尴尬主要源于法律自身缺陷。
  国外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通常都是将拐卖和收买行为同等对待的。明知拐卖却购买,实际上就是共犯,一个有罪一个免责,从法理上说不通。有刑法专家曾声称拐卖和收买一个是重罪一个是轻罪不能等量齐观,诚然二者犯罪轻重有别,但即使是轻罪也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而不能免于甚至不予刑事处罚。
  只有补齐打拐的法律短板,彻底铲除“买方市场”,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建议有关立法部门尽快修改刑法第241条之规定,或者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收买行为应负的刑事法律责任,加大对买主明知妇女儿童是被盗抢拐卖等情形的刑罚力度。买方只要是收买了就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虐待行为的或者是阻挠解救的,则应从重处罚。另外,对被解救儿童,原则上一律不得由买主继续抚养,真正让买主“人财两空”。
  无论是从法理还是实践讲,刑法第241条豁免买家刑事责任的规定都明显有失制度公平,有立法不公之嫌。立法是配置社会公平正义的第一道防线,立法不公势必直接影响社会公平正义,我们既要反对司法不公维护司法公正,也应坚决抵制立法不公维护立法公平。
  有失立法公平的刑法第241条应该尽快修改,“买卖同罪”应该入法,买家必须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打拐重在打买。醉驾一入刑,曾经屡禁不止的酒驾行为得到明显遏制。相信非法收买行为一入刑,买方市场将有望彻底铲除。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http://news.hexun.com/2014-05-28/165190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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