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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宝贝儿回家》引发社会争议话题 没有人“买”,哪来的“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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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天有眼 发表于 2014-6-12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提要]在我们总是一味谴责人贩子丧尽天良或是责怪家长不小心之时,是不是也应该追究一下买子家庭的责任呢?


  近日以来,随着国内首部以打拐主题的电视连续剧《宝贝儿回家》持续热播,在网络上引发了各类话题的热烈讨论。随着剧情的深入,观众慢慢从一些“声讨人贩”、“同情矢子家庭”的感性话题,转为了理性思考:在我们总是一味谴责人贩子丧尽天良或是责怪家长不小心之时,是不是也应该追究一下买子家庭的责任呢?



 有一句网络上很为流行的话,虽然不是特别合适,但是改过之后用在这里能够说明一些问题: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的确,如果没有人买被拐儿童,那人贩子也就没有了作案的必要。可对于有些家庭来说,买孩子的确是没有办法中的办法,究竟是否应该因此而量刑呢?

  残酷现实:买一个被拐孩子 就打碎一个家庭
  对于许多无法生育的家庭来说,领养一个孩子是传宗接代唯一的办法。可无奈现实很残酷,据记者了解,在大多数城市的儿童福利院中,患有先天性疾病的孩子几乎占到了七八成,孤儿院健康孩子多一些,但一般年龄都偏大,不适合抚养。一位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遇过很多,两口子来看完一圈,觉得稍微有点问题的就不愿意领走了。不过咱也能理解,毕竟这种事情没法说。一般身体非常健康的,很快就会被领养走的。”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希望能领养一个孩子的父母只能走最后一条路:买孩子。有的时候明知道孩子是被拐卖来的,但为了能组成一个完整的家,他们也只能选择这条路。如此一来,就给了那些人贩子有了作案的动机,这样也就形成了一个残忍的事实:每一个买来孩子组成的新家庭,背后就有一个因丢失孩子破碎的家庭。
 法律专家:人大代表呼吁重新立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无论是否知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该条第6款同时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现如今的法律是这样的规定,对于被拐儿童来说,一般他们年龄尚小,不具备表达意愿的能力,可能从那时就已经被隐瞒了身世。况且一旦被卖到离家很远的地方,多年后等到一切都熟悉了,也不太能再要求去找亲生父母,这样就给打拐制造了许多的难度。
  鉴于这样的现状,今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戏曲研究院艺术总监李梅建议李梅认为:“这在客观上放任了一部分人通过非法交易的方式获得儿童。”她建议,修改刑法,修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在严厉打击卖方市场的同时,从源头上从严、从重打击买方市场。
  可她的观点也是引来了争议不断,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就曾在采访中明确表达过,当初立法作出上述规定,是综合考虑情、理、法的产物。“收买妇女儿童的一般都很穷,娶不到老婆或者想要男孩传宗接代,不是弱势群体就是历史陋习的受害者,最初都没有把他们当成犯罪人员,后来入罪了,但对他们处以重刑也不合适,立法者是考虑了情理和现实的。”对于法和情之间的定夺,依然是没能能够说清楚。
社会学家:宁买不收养背后是收养渠道不畅通
  在今年4月破获的一起特大拐卖儿童案件中,被控参与拐卖22起儿童案主犯谭永志法庭上不停强调“做好事”,他曾多次辩称,“我是帮助别人解决需要”。这样的说法当然站不住脚,但不免因此给买方施加了不小的舆论压力。最终一审判决,为震慑、教育收买者,对张建霞等15名收买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分别判处拘役两个月等刑事处罚。
  但比起渴望要一个孩子来传宗接代的心理,这样的量刑恐怕很难起到震慑的作用。买方的做法的确应该受到指责,毕竟如果没有他们的需求,就没有人贩子作案的动机。但如果仔细想一想,从情的角度出发,这些买孩子的家庭也的确有着自己的难题。
  有社会学家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我国,现在合理合法的家庭想要收养这种孩子,门槛非常的高,很难。《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办理收养手续: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具备条件者可以收养 1个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另外,如是单身男性收养女孩,要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岁以上。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等等这方面门槛太高,导致很多孩子被收养了也被很多外国人抱走了。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确实需要畅通收养渠道,简化收养程序,让符合收养条件的家庭从民政部门合法收养的孩子,而不是从人贩子手里收买儿童。
 防止买卖:“曲线”救孩子 DNA派上大用场
  既然对于被拐儿童的买方量刑方面暂时没法有明确的答案,于情或是于理的确是个两难的事情,那不妨可以从其他方面进行改善,同样可以起到对人贩子的打击作用。
  2009年以来,公安部启用了“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和“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虽对破获婴幼儿拐卖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DNA信息通常是在儿童失踪后,对家人进行采集,还无法有力防范婴幼儿拐卖案件的发生。
  “现在我们国家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但是16岁以下的孩子由于成长变化快,还不能办理身份证,所以我建议能逐步完善儿童身份信息。”李梅注意到,在今年年初召开的陕西省两会上,省政协委员、西北大学历史学院副院长王新刚就曾建议,在新生儿上户口时录入指纹、采集DNA并全国联网,以确保一旦儿童被拐卖后,通过人口搜索系统进行定位。由于DNA采集成本较高,她建议能先从被拐和拐入高发地区、社会儿童福利院等尝试。
 简化收养程序
  在我国,现在合理合法的家庭想要收养这种孩子,门槛非常的高,很难。《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办理收养手续: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具备条件者可以收养 1个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另外,如是单身男性收养女孩,要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岁以上。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等等这方面门槛太高,导致很多孩子被收养了也被很多外国人抱走了。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建议称:“需要畅通收养渠道,简化收养程序,让符合收养条件的家庭从民政部门合法收养的孩子,而不是从人贩子手里收买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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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涅槃88 发表于 2014-6-13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买的一样要判刑,而且是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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