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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救助流浪乞讨者应留存指纹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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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天有眼 发表于 2014-6-25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京报讯

(记者闫欣雨)今后,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留存求助人员指纹和电子照片,将相关情况录入救助管理信息系统。近日,民政部制定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救助站工作提出了上述新要求。

同时,规程还对被救助人员的求助接待、安检登记、生活服务、接送返回等多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救助对象满14周岁可享免费职业培训

规程要求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区分受助未成年人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精神状况和智力发展水平、滞留时间等不同情况,协助提供义务教育、替代教育等服务。其中年满14周岁、不宜接受义务教育且有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受助未成年人可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该规程特别要求,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救助热线录音保存不少于3个月

规程强调,救助管理机构应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同时开通救助热线并24小时服务,热线号码应向社会公开并在当地114登记。救助热线电话录音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同时,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留存求助人员指纹和电子照片,将安全检查、证件材料、检视询问等情况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

在接待救助对象时,救助机构要对其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进行初步检视。求助人员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疑似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的,救助机构可交由医疗机构负责,求助人员在醉酒状态中且能够产生威胁的以及疑似吸毒人员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交由警方处置。

求助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检查。女性求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检查。

此外,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公安机关护送来站的被拐卖受害人实施救助。

无认领死亡受助人员骨灰留存3年

规程对受助人员死亡的处理也进行了规范。


其中亲属不能前来的,救助机构应当取得其同意火化的书面证明材料或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资料。亲属明确拒绝前来的,应当留存其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资料,由救助管理机构妥善处理后事,办理火化手续,骨灰及相关物品留存三年。

此外,对于无法查明死亡受助人员身份或无法联系到其亲属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公告,公告期30天(当地对无主尸体处置有规定的,依照当地规定处置)。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妥善处理后事,办理火化手续,骨灰及相关物品留存三年。

作者:闫欣雨

http://news.163.com/14/0625/02/9VI6KQK1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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