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青羊区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刘娟(化名)是唯一的计划生育科医师。2011年,刘娟为18岁的朱女士接生后,朱女士表示要放弃这名新生男婴的抚养权。刘娟告知,自己可以帮她把男婴送到民政局,在这之后她却联系他人收养男婴,并收取了4000元 “营养费”…… 近日,成都青羊法院判处刘娟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回访 涉事医生名字仍在 主持业务已经暂停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成都青羊区金瓯路,事发的社区卫生站使用着两个不大的门面,不时有患者就诊拿药。 在卫生站隔壁的农贸市场里,不少人表示听说过“刘娟拐卖娃娃”,但是不记得具体情节。在一旁销售烟酒副食的张女士说,以前见到刘娟,“没什么不正常,对人也和和气气的,说话也温温柔柔的。” 卫生站内悬挂的“片区责任医生分布图”上,刘娟的名字仍然在列。工作人员告知,虽然知晓刘娟“出事了”,但是卫生站内的装饰没有进行大的改动,因此一直没有将刘娟的名字取下,“虽然名字还在,但是肯定不在这里工作了,早就跟这里没有关系了。” 值班医师王中均介绍,刘娟40多岁,是卫生站内唯一的计划生育科医师,但是接生并不在日常的服务范围内。王医师指着卫生站的宣传栏说,自从刘娟离开后,卫生站的计划生育科也暂停服务了,宣传栏上的计划生育科也被胶布遮挡。并同时介绍:社区卫生服务站是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 卫生站内面积局促,过往的行人往往得侧身避开过道上的长椅。就是在这间不大的屋子内,2011年8月16日,刘娟为朱女士接生,成功诞下一个男婴…… 回忆
说好送往民政局 却卖到了隆昌县 2011年,朱女士刚满18岁,意外怀孕。朱女士回忆称,当年8月16日,她在这家卫生站诞下一名男婴,因为是非婚生子,当时就想将婴儿送交福利院哺养,该卫生站工作人员刘娟得知后,主动提出帮其将婴儿送到福利院。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这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并没有接生的资质,但是刘娟还是同意为其接生。在待产时,朱女士就表示想放弃男婴的抚养权,而刘娟表示可以帮忙联系,说可以帮忙送到民政局,最终获得了朱女士的许可。 但在事后,朱女士发现自己的孩子并未被送往民政局或福利院。朱女士称,在向刘娟追问儿子的去向时,刘娟拒绝透露婴儿下落,只是说已经“送”人了,并声称若要其归还男婴,朱女士必须交25000元钱才能要回来。 当地金沙派出所案侦民警介绍,2011年8月23日,朱女士来到派出所报警,此时距婴儿抱走已有一周时间,办案民警分析婴儿很可能已被转卖。警方迅速控制了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刘娟。在出示大量的证据后,刘娟交代,婴儿已转手给隆昌县石碾镇的曾某,而刘娟从曾某处拿到了4000元钱的“营养费”。 为及时解救被拐卖的婴儿,确保其安全,案侦民警带着朱女士立即奔赴隆昌县。当他们于下午3时到达石碾镇曾某家时,发现曾某并未在家,而且只有7天大的婴儿也不知去向。经过艰苦摸排,民警当天下午在该县石隆镇的一个玻璃厂将曾某抓获。当晚10时许,婴儿在出生7天后与母亲团聚。 医生被判拐卖儿童罪 获受害人谅解 成都青羊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娟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婴儿,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关于被告人提出其收取4000元人民币并且占用的事实只构成侵占,而没有构成拐卖儿童罪的辩解,法院基于以下理由认为不应采纳: 1 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以出卖为目的 被告人作为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明知自己工作的单位无接生资质却进行接生,并且将接生的婴儿在未经该婴儿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送”给他人抚养,同时以营养费的名义收取人民币4000元现金,属于借送养之名出卖儿童。 2 被告人实施了贩卖儿童的行为 被告人称该婴儿出生以后送民政局时,被害人才真正确定放弃对该婴儿的抚养权利,并且该男婴出生后几天,被害人也一直认为该男婴被送到了民政局。后来被害人向被告人要求要回该男婴时,被告人却说该男婴已经“送”人了,并且需要25000元钱才能要回来。 3 被告人全部耗用收取费用 在被告人将该男婴给他人时,以营养费的名义收取其4000元并全部耗用。 故被告人提出其收取4000元并且占用的事实只构成侵占的辩解理由不充分,法院不认可。 4 自首+获得谅解 法院表示,被告人刘娟作案后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处被告人刘娟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http://news.sina.com.cn/s/2014-07-03/051730460047.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