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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强化: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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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4-5-29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强化: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成立条件。2014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刑法的考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能帮助大家更好复习。   

1.实行行为:

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都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

2.行为对象:

妇女以及不满14周岁的儿童。已满14周岁的男性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实践中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的行为,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不能简单得出无罪的结论。

3.责任能力:

(1)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拐卖妇女、儿童的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则以强奸罪论处。

(3)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4)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5)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

4.责任形式:

(1)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而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

(2)本罪属于继续犯,所以,在卖出之前,他人知道真相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成立本罪共犯,而不成立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或者妨害公务罪。

(3)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应根据不同目的而定性:

第一,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

第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成立绑架罪。

第三,不以出卖为目的和勒索财物为目的,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成立拐骗儿童罪。

http://www.chinalawedu.com/sifakaoshi/ziliao/jx20140529113654130796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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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封雪狼 发表于 2014-5-29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强化: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强化: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2014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刑法的考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能帮助大家更好复习。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这里的“首要分子”不属于身份。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包括妇女、儿童共三人以上。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司法解释,指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包括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不论犯罪分子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行为或表示,都包括在内。如果只是实施正常性交行为以外的猥亵行为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或者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该加重情形包括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以及强迫卖淫罪的帮助行为,但只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其中“暴力”方式本身包含伤害的内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成立绑架罪;不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骗儿童罪或者非法拘禁罪。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成立绑架罪;不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骗儿童罪。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8.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港澳台地区也属于境外。

http://www.chinalawedu.com/sifakaoshi/ziliao/jx20140529113544606361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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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4-7-15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司考刑法重点罪名:拐卖妇女、儿童罪

2014年司考刑法重点罪名:拐卖妇女、儿童罪。2014年司法考试备考时间越来越短,复习也越来越紧张,法律教育网小编在这里为大家整理了刑法的罪名,希望能够使各位考生的复习尽可能更有效率,同时祝愿各位考生顺利通过2014年的司法考试。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名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1.本罪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

2.客观上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妇女与儿童,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与儿童,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与儿童。被拐卖的外国妇女、儿童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方法将妇女、儿童拐走。绑架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挟持、控制妇女、儿童。收买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买取妇女、儿童。贩卖是指出卖妇女、儿童以获取非法利益。接送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接收、运送妇女、儿童。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此外,还包括偷盗婴儿的行为。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只要实施上述其中一种行为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上述几种行为的,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拢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或者其他女性亲属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3.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4.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而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至于行为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后实际上是否获利,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出卖目的的人认识到他人具有出卖目的,而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的,成立本罪的共犯。

(二)认定

1.注意划清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借介绍婚姻索取财物、介绍收养索取财物的行为的界限。借介绍婚姻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男女双方做婚姻介绍人的机会,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罪。介绍收养索取财物行为,是指行为人借为他人介绍收养的机会,向收养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不成立拐卖儿童罪。

2.注意区分拐卖妇女罪与诈骗罪。实践中常常出现以介绍妇女与人结婚为名骗取钱财的案件。例如,行为人与妇女通谋,将该妇女介绍与某人成婚,获得钱财后,行为人与该妇女双双逃走,使对方人财两空。这是行为人与妇女合谋所制造的骗局,不能认定为拐卖妇女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论处。此外,有的行为人以介绍对象为名,获取他人钱财后便携款、携物潜逃的,也只能认定为诈骗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3.注意处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的关系。拐卖妇女、儿童罪包括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故二者有相似之处。区别在于:(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出卖为目的;后者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儿童;后者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4.注意罪数的认定。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行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但奸淫、拘禁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或者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淫的,不实行并罚。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进行犯罪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其所组织、教唆的罪数罪并罚。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卖妇女、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按照司法解释,其中的(3),是指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应当按照该项规定处罚。其中的(7),是指由于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由于犯罪分子采取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的被害人或者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http://www.chinalawedu.com/sifakaoshi/ziliao/jx20140714110430891525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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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4-7-15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司考刑法重点罪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2014年司考刑法重点罪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014年司法考试备考时间越来越短,复习也越来越紧张,法律教育网小编在这里为大家整理了刑法的罪名,希望能够使各位考生的复习尽可能更有效率,同时祝愿各位考生顺利通过2014年的司法考试。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故意用金钱或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客观上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首先,犯罪对象必须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其次,必须有收买行为。所谓收买,是指行为人用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作为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代价,将妇女、儿童买归自己占有或支配。收买的基本特征是将妇女、儿童当做商品买回,因此不同于收养。

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成立本罪不要求以出卖为巨的;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具有出卖的目的,则威立拐卖妇女、儿童罪。此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产生出卖的意图并出卖妇女、儿童的,也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241条第6款还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船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chinalawedu.com/sifakaoshi/ziliao/jx20140714110507301557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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