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7月23日电 (关立新 秦臻)江苏省东海县丁某与山东省临沭县徐某、许某、文某联手拐卖一名越南籍妇女。23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公布,该院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文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1年秋天,越南籍妇女娜索(2008年5月到中国金平县走亲戚,后被拐卖)被拐卖到江苏省东海县洪庄镇,后流落至被告人丁某处。丁某遂与被告人许某商量欲将娜索卖出,经许某与被告人文某联系,找到被告人徐某。2011年10月至12月间的一天,徐某在许某、文某的带领下,来到位于东海县洪庄镇某村的丁某家中,经讨价还价,双方最终商定以26000元的价格将娜索卖出,徐某遂联系其亲戚周某,称给其介绍的儿媳妇需35000元。当晚,四被告人将娜索带至山东省临沭县,徐某当场付给丁某26000元,之后将娜索交给周某家并索要了35000元。事后,被告人许某分得500元,被告人文某分得700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人。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作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http://news.qq.com/a/20140723/076865.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