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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拐卖儿童仅罚款500元,乱作为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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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悠闲 发表于 2014-8-4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家住兴平市丰仪镇的村民尹陕合,08年他的大儿子结了婚,而之后儿媳妇又分别于09和11年给家里添了两个孙女,本该安享天伦之乐的老两口,却经常以泪洗面,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他们非但见不到自己的孙女,而且小孙女还被他们的儿媳妇给卖掉了。(人民网,8月3日)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比喻人皆有爱子之心,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并非一条颠簸不破的定律,为了为数不多的钱,狠心母亲竟然不顾家人的劝阻,私自将亲生女儿卖给他人,而更令人瞠目结舌的是当地警方查处该案件后,竞然仅仅是没收当事人卖女儿的钱财,对当事人罚款500元。如此处罚方式,难道真的在依法办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记者对此事也咨询了当地的权威律师,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然是避重就轻,当事人显然已经涉嫌拐卖儿童,虽然卖的是亲生女儿,但仍然属于拐卖儿童。并且,对于此次事件,是年过花甲的老人为了将孙女要回而报警,开始由于警方的不深入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当事人双方是寄养关系,不存在违法,直到老人不断的询问调查,请上级领导批示公安局详细调查此事时,公安局才查处确实存在拐卖儿童的行为。因此,当地公安机关在此事件上有行政慢作为、乱作为之嫌,让群众“跑断了腿、说破了嘴”,最后却依然让群众“伤透了心”。
  对于当地公安机关这种办事拖拉、执法不公、乱作为的官僚主义作风,上级部门一定要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进行严厉整治,并形成长效机制,提高政府部门办事效率,认真体察群众愿望,关心群众疾苦,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时刻挂在心上,从人民群众热切盼望的具体事情做起,尽心尽力帮助解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http://news.cjn.cn/cjsp/dp/201408/t25158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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