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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贩卖婴儿 法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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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悠闲 发表于 2014-8-25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生才几天或十几天的婴儿,就离开了亲生父母的怀抱,被不法分子当商品转卖,从而获取非法利益。被贩卖婴儿的不幸让人心痛,不法分子的行径受到的不仅仅是大众的唾弃。

婴儿不是商品,任何以“收养”、“中介”、“好心人”为名,实施贩卖婴儿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收养要通过合法途径,收买儿童也是违法行为。

受男尊女卑、多子多福等封建落后思想的影响,一些人法律意识淡漠,不通过正规途径收养而向人贩子购买婴儿来抚养。犯罪嫌疑人受金钱利益的驱使,不顾人情,不畏法律,不惜铤而走险,收买、贩卖、中转婴儿实施拐卖儿童犯罪活动。

该犯罪团伙的9名犯罪成员中,分工明确,团伙成员固定。他们或以收养为名,收集婴儿、待养、寻找下家,贩卖给他人收养;或明知是人贩子,仍帮助其寻找婴儿、中转婴儿赚取非法利益;或利用工作之便,进行贩卖婴儿不法行为;或以所谓的“中介”为名,介绍人贩子贩卖婴儿给收养人。

该系列案件折射出亲生父母和收养人的法律意识淡漠,认为只要你情我愿,并不会违法。他们法律意识的淡漠,恰恰给不法分子制造了机会,以“中介”、“好心人”为幌子贩卖、中转婴儿实施犯罪。

未成年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婴儿不是商品、物品,不能买卖,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拐卖多少,获利多少不影响立案侦查。

我国刑法二百四十条规定“犯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规定之首要分子、拐卖三人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http://news.gmw.cn/newspaper/2014-08/25/content_1001715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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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yankun 发表于 2014-8-25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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