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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天津市将在三区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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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悠闲 发表于 2014-8-26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津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主要对象为以下五类未成年人,兼顾一般未成年人
    ■因法定监护人服刑、重病、遗弃等原因实际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
    ■因法定监护人监护缺失、家庭暴力、家庭矛盾等原因得不到适当监护的未成年人;
    ■因家庭困境面临辍学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未成年人;
    ■有外出流浪、工读教育、特训学校教育、违法犯罪经历及严重偏差行为的未成年人;
    ■其他因被拐卖、非法雇佣、传销及故意伤害等原因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天津频道 25日,市民政局下发通知,决定在河东区、西青区、武清区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将通过救助保护、教育保护、司法保护、就业扶持、医疗保护和精神关爱六个方面,做好本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
    救助保护方面 要求试点地区建立受侵害未成年人早期预防、及时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建立失依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回归机制。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救助机制。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因突发意外事故或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陷入临时困难,且又不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给予临时生活救助,保障基本生活权益。
    教育保护方面 建立适龄未成年人辍学、失学、逃学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困难家庭子女教育全程资助制度,对孤儿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食宿费和其他服务性费用;对低保家庭子女接受中小学义务教育实行免费入学。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提高就近入读公办学校的比例。实行残疾儿童就学制度,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无法入校的重残适龄儿童实施义务教育。针对留守儿童监管缺失问题,实行“一对一”结对教育保护和帮扶。
    司法保护方面 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和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救助保护机构安排在儿童福利院等服务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的流浪未成年人,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
    就业扶持方面 实施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免费就业培训、援助制度。鼓励和扶持困境未成年人家庭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创业优惠政策;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要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以及贴息补助,并逐步加大创业贷款帮扶力度,加大创业税收减免幅度。
    医疗保护方面 落实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疾病定点治疗制度。设立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急、危重、精神病患者和传染病患者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或延误救治流浪乞讨未成年危重病人,并不得收取押金。任何单位或公民在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时,有责任通知120急救中心或将其就近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精神关爱方面 加大对包括留守儿童、低保家庭子女、残障儿童、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在内的未成年人精神关爱,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在医疗机构开设心理门诊,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在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党群组织和专业社工定期访问制度。
    市民政局要求,试点区应在今年10月前完成调查,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专项档案和信息数据库。11月起正式开展试点工作。(完)http://www.tj.xinhuanet.com/tt/jcdd/2014-08/26/c_11122283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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