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讯近日,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拐卖妇女案,被告人吴某、朱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李某另案处理。 2013年1月下旬,李某将一有智力障碍的女子卖给了余干市民杨某为妻。该女在杨某家生活了10来天后,杨某见女孩精神有问题,担心走失,遂联系李某要求转卖他人。2013年3月18日上午,李某伙同被告人朱某一起,又将该女子卖给东塘乡一户人家时。途经被告人吴某家时,李某邀被告人吴某一起将该女子转卖出去。事后,李某分得赃款7300元,朱某分得赃款1400元,吴某分得赃款1300元。案发后,三人同被警方控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朱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贩卖妇女,其主观上明知该女子没有任何身份信息且存在智力障碍,并且在其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仍将该女孩贩卖,并分得赃款,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拐卖妇女罪。考虑到其已认罪态度较好,且均属初犯,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故作出上述判决。(刘国和) http://difang.gmw.cn/newspaper/2014-10/24/content_101626685.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