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问题和联系律师
兔妈
A。 今天早上兔妈和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打了电话,一位年轻的陈律师接到电话,态度很好。我表示希望请他们作为我们的法律顾问,同时咨询了下救助中的法律问题,比如对未成年人是否应该有关部门主动救助等,陈律师让我吧相关问题以及我们的介绍写email给她,她可以和中心主任讨论后给我们回复。
总之,态度还是很好的。我争取这个周末写完email给他们。
B。 相关法律条文节选
-- 关于救助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 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第十五条 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 :(四)公安机关对于执行职务时发现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打击犯罪行动中解救的未成年人,以及有轻微违法行为但根据有关规定不予处罚且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责任人的未成年人等,应当及时将他们护送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关于杭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公安和城管执法机关在执行公务时,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智障人员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可视为自愿求助,应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实施保护性救助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民政行政管理部门的流浪儿童教育保护中心应当对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实施临时性的社会救助,并积极帮助寻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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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监察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并安全护送其到流浪儿童教育保护中心接受社会救助。
点评: 我自己觉得从条文来看,公安城管等应该主动将未成年人护送到救助中心,并进行调查。但是北京律师说这个是不是义务还有争议。另外,这些条文没有明确如果有监护人的情况下能不能将未成年人带到救助站,而目前大多都是大人带着孩子乞讨的:(而且,我看了国外的做法,这个护送工作应该由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来做,都在公安确实事情太多了,没时间做这个。
问题: 谁了解上海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关于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违法行为
《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 :(四) 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核实受助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可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协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管理。
(十)司法部门要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依法办理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对组织操纵和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还要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虐待、遗弃、残害、拐骗未成年人和胁迫、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点评:不用多说,禁止诱骗、拐卖、残害、利用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关键是JC要管。。。还有这个利用怎么说?是不是父母利用子女乞讨也是受到禁止之列?我希望是被禁止的。
--关于剥夺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未成年人遭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组织不得拒绝、推诿,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点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可以被劝告、处罚或剥夺监护权的。可惜《未成年人保护法》今年6。1才施行:(。 还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到底那些人员和单位可以申请呢???不清楚。。。
-――关于我们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十三)共青团和妇联组织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各级共青团、妇联组织在有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立社工工作站,动员、组织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深入开展志愿者“一助一”、“多助一”和“代理妈妈”等活动,倡导和推进社会热心人士支持、参与照顾和家庭寄养等安置工作,推动稳定、有效支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点评:我们活动是收到法律允许和鼓励的。关键是政府要接纳我们,让我们协助他们。大家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