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一远房亲戚李某是一农村妇女,两年前随丈夫进城打工,2012年10月计划外怀孕,李某身患高血压等不宜流产的疾病,只能将孩子生下。因其家境贫寒,且负有许多外债,遂与同村来城打工的表兄商议,产后将婴儿卖给他人,并托表兄联系一个家庭条件好的收养人。2013年8月,李某在医院生一女婴。按约定,李某在孩子满月后将女婴交与收养人汤某,由汤某给付李某现金10000元。请问本案中李某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 答: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虽然李某有出卖的故意,也实施了出卖行为,但不具备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骗、贩卖行为,故不构成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可见,拐卖儿童罪只限于上述六种客观行为,并没有将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列为拐卖儿童罪的范畴。司法实践中,出卖亲生子女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情节是否恶劣以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李某夫妇系女婴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有监护权,因其家境贫寒、且负有许多外债、托其表兄联系一个家庭条件好的收养人,从这些情况来看,李某是为了转移抚养权和监护权,虽收受了现金10000元,不完全等同于“出卖”,虽然其有获利的动机,但不能完全等同于那些专门以人为商品进行买卖的人贩子。 解答人:田小龙律师http://news.gmw.cn/newspaper/2014-12/18/content_10300558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