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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生父母送养子女出规范 送养人和送养意愿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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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5-1-5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京华时报讯(记者陈荞)昨天,民政部下发意见,首度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进行规范,送养时必须明确送养人和送养意愿。
  据了解,尽管我国《收养法》提出了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14周岁以下子女可以被收养,但具体细则却并未提及。近两年,亲生父母因家庭经济情况、未婚生子或其他原因遗弃亲生儿的现象屡次被报道。一些城市设立的弃婴岛,更成了遗弃亲生孩子的地方。这些遗弃孩子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也引起争议。
  此次民政部公布的意见指出,对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应由生父母作为送养人,并须明确送养意愿。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对于社会上的散居孤儿,则可由其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依法变更为社会福利机构的,可以由社会福利机构送养,送养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送养意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社会福利机构代为接收送养意愿。
  送养材料的提交方面也会更严格,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必须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或办理涉外送养的,均须提供相应证明。
  何为特殊困难?按照该意见,生父母有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或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无力抚养子女的,均为特殊困难,并须提供疾病证明、残疾证明、判决书等相关证明。如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送养人还须提供死亡证明、下落不明证明等。
  意见指出,送养人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也可以由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转交。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协助送养人按照要求提交送养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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