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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非法收养与拐卖儿童一线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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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5-1-6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央视报道了福建省长汀县童坊镇非法买卖儿童事件后,长汀县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通报案件调查情况,严肃追究21名相关责任人责任,对非法买卖儿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但让人意外的是,小镇里的居民似乎对于买卖孩子的话题并不避讳,事发至今,涉案当事人对于自身参与“买卖孩子”遭处理一事,更多的是不理解和想不通。一位居民这样告诉记者:男孩、女孩生下来马上给人家抱走,有卖的,现在男孩子都要十来万吧,女孩子要四五万。“是私下抱养,不是买卖,更不是拐卖。”31岁的徐佳(化名)自称已在网上看过很多遍关于 “童坊买卖儿童”的视频,“是非对错我们分得清楚,如果真的是涉嫌拐卖儿童的,我举双手双脚赞成处理他们,可事实不是这样。”
  长期以来,中国人深受“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和重男轻女的思想影响,从而导致农村广大地区买卖婴幼儿的非法行为持续存在。有的是因为夫妻不孕不育,有的则是因为只有女儿没有儿子,但不管哪种情况,“购买”孩子的情况显属违法。
  如果想要收养孩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私下抱养孩子,则往往不符合法定条件。尽管童坊镇人在“私下抱养孩子”时,必须事先经过双方家庭尤其是孩子亲生父母的同意,而作为抱养方,一般多少会出一笔钱给予补偿,但是它不符合法定程序。有些“私生子”,被孩子的未婚母亲以这种形式送给别的家庭抚养,其行为实质上已经构成了遗弃;收养这类孩子的家庭,则属于非法收养无疑。不管从情感上来讲这种行为是多么地你情我愿,从法律上来讲确属“情有可原,罪无可绾”的情况。还有一种情况,是民俗中的过继,古代叫“出祧”,为使兄弟无子嗣者不致于“绝户”,兄弟儿子多的可以送出一子过继。这种情况,如果收养人已经有女儿,同样超出收养法法定的范围,所以也不被法律所承认。
  假如全国性的DNA数据库已经完备,人人都入库有据可查,像这种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非法收养,可以比较容易地甄别出来。但现实的情况是,如果每个收养家庭都说自己家的孩子是“合情合俗”抱来的,这世上还有拐卖儿童这个罪名吗?所以说,非法收养与拐卖儿童只有一线之差,拐卖儿童如果可以披上“非法收养情有可原”的外衣,就能掩盖其犯罪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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