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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新闻] 豫学生在收容遣送中失踪逾20年,接送两单位互指人在对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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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黑土 发表于 2015-2-17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安徽黑土 于 2015-2-17 15:16 编辑

儿子袁智晓被收容失踪后,袁运河从49岁开始寻子,至今已77岁了,仍没有找到。 受访者供图

       28年前,河南洛阳17岁的高二学生袁智晓从学校出走,随后在北京被作为盲流送至收遣站。此后,北京方面称人已送往河南安阳,安阳方面则称未接收到该人,双方这样“踢皮球”一直踢了20多年。

       2007年法院宣告袁智晓死亡。因认为当年的北京收容站未履行完毕遣送职责,袁智晓之父袁运河将接管收遣站的北京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国家赔偿。

       在一审、二审败诉后,北京高院也以超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时效为由,驳回他的再审申请。

       目前,袁运河已向最高法提起申诉。

高二学生出走后在京被收容

       1986年12月24日,17岁的洛阳三中高二学生袁智晓从学校出走。两天后,班主任刘景安接到北京警方电话,称袁智晓被作为盲流转至北京市收遣站。

       袁运河获悉后于12月30日赶到北京收容站,但工作人员却告诉他,袁智晓已转至安阳市收遣站,随后再遣送回洛阳。次日,袁运河赶到安阳市收遣站,又被告知查无此人。

       1987年1月17日,袁运河再到北京寻子,北京市收遣站坚称已送往安阳。而安阳收遣站仍称未接收到人。他要求双方出示遣送登记信息,但被拒绝。

       直至1988年4月,袁运河才从安阳收遣站要到北京收遣站的上级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地区分局收容袁智晓的登记表。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看到,这张登记表“收容理由”一栏处写着:该人于1987年1月4日上午在北京站京园饭馆内捡饭时,被站前联防员送来我科。经审查,该人自称来京找中央领导人,何时来京记不清了。建议收容。

       登记表上“与原籍联系结果”一栏处,有安阳收遣站工作人员填写的“送来时点名无人”几个字。

       袁运河称自己1986年12月就得知儿子被收容,不明白为何登记表上写的被收容时间却是1987年。

       “儿子上课时都不敢大声回答问题,怎会到北京找领导人?”袁运河说,妻子认为儿子可能是赌气出门后,想坐车到内蒙古舅舅家,但在北京站转车时被收容。

       袁运河说,儿子失踪后,他到过北京、河南等10多个省市寻找,至今已寻找20多年,他都77岁了,仍不见儿子消息。儿时的袁智晓(左一)和兄弟姐妹的合影。

北京安阳互指人在对方处


       2003年,“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事件后,收容制度被废除。安阳市收容站改为救助管理站,北京市收容站也不复存在,相关材料转归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处管理。

       2006年7月5日,安阳市救助管理站答复袁运河称,经查阅档案和询问当班人员,当时只有北京的登记表,送来时点名无袁智晓(有当班人员点名时在北京登记表上的签字为证)。

       面对安阳的答复,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处于同年8月14日下达给袁运河一份《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称“袁智晓于1987年1月4日被北京站地区分局收容,同年1月11日被安排乘163次列车遣送至河南安阳收遣站,该站当日值班人员张保详接收了包括袁智晓在内的23名被收容人员。”

       但安阳市救助管理站则对袁运河说,当年北京的登记表既没有安阳收遣站的盖章,也没有工作人员签名,北京方面也拿不出任何交接手续,就证明安阳没有接收到袁智晓,可能只收到了登记表。

       针对安阳市救助管理站的答复,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处又答复袁运河称,安阳方面当年若点名无此人,就该原封不动地将登记表返送北京。安阳方面没这么做,就表示收到了人。

       袁运河说,袁智晓失踪20年来,北京方面和安阳方面就这样一直互相推诿,均不愿承担责任。

北京收容站袁智晓的登记表。

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


       2007年10月17日,经袁运河申请,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宣告袁智晓死亡。

       次年,袁运河将安阳市救助管理站告上法庭,要求告知袁智晓失踪详情,并申请国家赔偿,但法院不予立案。

       2013年4月,袁运河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出示安阳方面的“签收证明”,以证明北京方面确实将人送到了安阳。同年6月,北京市公安局答复称,“本机关未保存,该信息不存在。”

       得此答复后,袁运河于2013年7月9日又向北京市公安局邮寄国家赔偿申请书。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处工作人员又答复称,袁运河反映的事发生在1987年,已过赔偿时效,且已补偿68万元,不予受理赔偿申请。

       袁运河遂将北京市公安局告上法庭。2014年2月,北京东城区法院审理后驳回他的起诉。同年4月,北京二中院驳回他的上诉。

       北京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在法院宣告袁智晓死亡之前,袁运河已通过多种途径向北京公安局反映袁智晓走失问题,亦于2011年8月23日收到北京公安局给予的68万元生活补助款。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袁运河于2007年10月17日法院宣告袁智晓死亡之日,已经能够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故袁运河现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已超两年时效。

       袁运河的代理人张鹏律师则认为,此前安阳和北京互相推诿,违法主体不明。袁运河在2013年6月得到北京市公安局答复“签收证明”不存在时,才确定北京市公安局遣送职责未履行完毕,并将其确定为违法主体,即赔偿义务机关。“只有确定违法主体,袁运河才具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因此时效起算点应从2013年6月算起,没有超过时效。”

       2014年12月,北京高院驳回袁运河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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