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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判处死刑 你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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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悠闲 发表于 2015-3-1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判处死刑 你支持吗?】公安机关破获蓝树山系列拐卖儿童案,查明其单独或伙同他人流窜作案34起,从广西拐卖儿童34人卖往福建。近日,最高法核准了死刑判决,蓝树山已被执行死刑。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 :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你支持吗?

http://domestic.kankanews.com/c/2015-03-01/00458400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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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河北悠闲 发表于 2015-3-2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判处死刑”获支持
《人民日报》官微3月1日称:“公安机关破获蓝树山系列拐卖儿童案,查明其单独或伙同他人流窜作案34起;从广西拐卖儿童34人卖往福建。近日,最高法核准了死刑判决,蓝树山已被执行死刑。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发微博)表示,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你支持吗?”截至3月2日晨,该微博获转发1.7万余次,评论1.1万余条。
  对该微博,网民纷纷表示“太支持了”,并称:“从对社会的破坏度来讲,觉得判死刑一点都不过份”;“早该如此,只有重罚,才能真正给予犯罪分子有力的警告”;“对‘买家’,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买卖和拐卖人口的必须严惩!一律重刑”。但也有网民持有不同看法,称:“现状是有相当一部分人贩子贩卖的儿童,是父母出卖的亲生子女,判死刑合适吗”;“如果有人被误判,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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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黑土 发表于 2015-3-3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靠死刑治得了人贩子吗

公安机关破获蓝树山系列拐卖儿童案,查明其单独或伙同他人流窜作案34起,从广西拐卖儿童34人卖往福建。近日,最高法核准了死刑判决,蓝树山已被执行死刑。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认为,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
@谜样神君:反对用死刑震慑犯罪,要用教育、人文、社会正能量来改变人们因贪而无所不为的思想。
@自贡社保陶永康:人们从心底渴望安全感,而实现这种安全感,除了法治,还要用严刑峻法来震慑犯罪、确保安全。
@刘大叉叉叉叉耶:老师以前讲过罪刑相适应。人贩子是该死,但如果统一死刑的话,那以后人贩子可能直接贩卖器官了,反正杀人和拐卖孩子的结果都是死。希望大家还是理智一点,量刑问题还是交给专业人士去判断。
  
@Another惠龙:警察配枪是为了杀人吗?法律处以极刑是为了剥夺他人性命吗?……不是,这都是为了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我赞同极刑打拐。
@Cassiey敏:丢一个孩子毁三个家庭,毁掉母亲一辈子,必须死刑。
@一只无厘头的猫:人贩子判死刑,那买家呢?没有买家,怎么会有卖家的存在?我觉得人贩子要严惩,买家也要严惩。
@时光带不走优雅2014:如果人贩子被抓了,能提供线索救出被拐的小孩,那么就能免除死刑,但判刑不能轻;如果孩子没有解救出来,那么就判死刑。可以根据人贩子的配合程度来量刑,而不是一刀切。 http://news.163.com/15/0303/03/AJOKKLUP00014Q4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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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w小宇 发表于 2015-3-4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7成受访网友支持人贩判死刑 专家称治标不治本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吁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多判死刑 引网友争议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连日来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这一观点也在网友中引起热议。在某网站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有近7成网友对此表示支持,认为人贩子造成丢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如今对人贩子处理过轻,是造成人贩子犯罪行为仍旧猖獗的重要原因。

  不过也有专家昨天表示,死刑治不了人贩子,对人贩子的处罚应该罪刑相适应,而不应一刀切叫“杀”。并且,这也与全世界减少和废除死刑的大趋势不一致。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近日表示,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就此话题,陈士渠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拐卖儿童罪的起刑点就是5年,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不是说当前我国对人贩子的处罚不够严厉,实际上,这些年国家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一直都是从重处罚。自己提出这个建议的初衷就是,今后在处罚罪行严重的人贩子时应多使用死刑。

  对于网友们担心的对人贩子判处死刑会不会刺激人贩子铤而走险、威胁到被拐儿童的安全,陈士渠表示,人贩子拐卖儿童的初衷是为了经济利益,而不是威胁其生命安全,所以这一点不用担心。

  对于陈士渠的这一建议,有网友表示“太支持了”,并称:“从对社会的破坏度来讲,觉得判死刑一点都不过分”;“早该如此,只有重罚,才能真正给予犯罪分子有力的警告”;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买卖和拐卖人口的必须严惩,一律重刑,就连大V任志强也对此表示赞成。

  律师说法:国家近年来已对人贩子加大惩处力度

  北京市益家家事律师团崔利民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实际上,近年来,国家已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明显加大了惩处力度。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已经不是头一回了。2012年6月,公安部督办的云南蒋开枝重特大拐卖婴儿犯罪案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庭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蒋开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彭庆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88年至2008年间,蓝树山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广西宾阳县、巴马县等12个县,钦州市、凭祥市、贵港市、河池市等地,先后将被害人韦某某、黄某某等三十多名3至10岁男童拐卖。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非法获利共计50余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拐卖妇女、儿童人数多,时间长,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判处其死刑。后经二审维持原判,蓝树山已于近日被执行死刑。

【1】【2】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5/0304/c70731-26633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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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w小宇 发表于 2015-3-5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贩判死刑“不治本说”系胡搅蛮缠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连日来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近7成网友对此表示支持,认为人贩子造成丢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如今对人贩子处理过轻,是造成人贩子犯罪行为仍旧猖獗的重要原因。也有专家表示,死刑治不了人贩子,对人贩子的处罚应该罪刑相适应,而不应一刀切叫“杀”。并且,这也与全世界减少和废除死刑的大趋势不一致。(3月4日《广州日报》)

专家认为“对于非暴力犯罪判处死刑,要尽早争取废除”,有其一定的道理,前提是要对非暴力给予准确的定性。具体到拐卖妇女、儿童,暴力强制就是人贩子惯用的手法,即便是用哄骗手段,这种看上去的“非暴力”也只是暂时的,从整个拐卖过程来看来,如不采取暴力手段,贩卖人口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即便是被拐卖者不哭不闹,这也不是在征得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的主观意愿前提下完成的交易,仍然属于暴力和强制。

关于暴力的概念,除了行为上的强制暴力,还应当涉及精神上的暴力。当人贩子将受害者的至亲偷走、夺走、买走的时候,这对亲子双方精神上、情感上必然造成巨大的创伤,在这样的情景之下,人贩子的所作所为难道不也是一种暴力吗?因此,无论在拐卖过程当中是否使用过行为暴力,只要人贩子将受害者的至亲非法带走,均会对亲子双方造成精神上的打击和创伤,并且这种伤害将是长期的。












也有人以“罪刑相称原则”反对“一刀切”地判人贩子死刑,认为犯罪分子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简言之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乍看上去很有道理,实则漏洞百出、胡搅蛮缠。试问一句,同样是有人将受害者的至亲夺走,这从情节上怎么算轻怎么算重呢?在笔者看来,只要是参与了贩卖人口,情节严重程度均是无差别的。

最让人大跌眼镜的是,“不治本”说的立论依据居然是“有不少人贩子贩卖的儿童,是由其亲生父母主动出售的”,这种情况几乎闻所未闻,并且也是非法的。专家居然拿极端特例作为废除人贩子死刑的依据,这种论证手法骇人听闻。笔者只能说这位专家站着说话不腰疼。

更多的人则是从全世界减少和废除死刑的大趋势考量。笔者一方面对于这种动辄机械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做法不以为然,同时趋势不等于现实,从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要求上来考察,只要涉及拐卖人口,均属暴力犯罪,只要这个世界上还存在死刑,对贩卖人口的适用就不应该停止。
http://opinion.huanqiu.com/plrd/2015-03/5818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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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w小宇 发表于 2015-3-5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打拐,严惩人贩还不够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连日来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在某网站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有近7成网友对此表示支持,认为如今对人贩子处理过轻。(3月4日广州日报)

人贩子该不该杀,本不是一个问题,对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针对人贩子的刑罚不是没有死刑,只是实际量刑中不常见;陈士渠的呼吁,应当是说,在处罚罪行严重的人贩子时多使用这个最高量刑标准。

是否应该加重对人贩子的量刑?这是一个很容易引起群情激奋的话题。但从打拐的角度来说,不能光把目光集中在这里。

当一个孩子被偷盗、绑架,社会首先需要做的是迅速调动资源,尽早找到这个孩子,对他(她)进行保护,使其免于受到更大伤害。因此,建立一个失踪儿童联网保护系统很有必要。美国和加拿大的“安珀警戒”、英国的儿童救援警戒系统即是如此:内容通常包含被绑架者的描述、绑架嫌犯的描述,以及绑匪车辆的描述和车牌号码,通过手机、电台、电视台、电子邮件,同时利用电子交通状况信号标志以及无线装置的短信向全国发布。尽管实际操作中曾经发生过不少“误报”,比如由父母争夺监护权所致的“家庭绑架”,但就总体而言,儿童仍然需要它的保护。

7成网友支持严惩人贩,认为重刑方能震慑人贩子的罪恶之手。这一想法或有一定道理。但有句名言说“只要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这句话常常也可用在犯罪分子身上。只要买卖妇女儿童的市场不倒,贩人的高额利润就还在,人贩子就无法禁绝。而要彻底击溃这个市场,就不能光是严打人贩子这个“中间环节”,对“买家”和“卖家”也决不能放过。

严惩人贩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泄愤,而是为了尽可能地杜绝拐卖妇女儿童的事件发生。为此,除了必须让人贩子、买家和卖家都付出沉重代价之外,我们的儿童救援警戒系统也得尽早建立起来。
http://www.njdaily.cn/2015/0304/10667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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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w小宇 发表于 2015-3-5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国强:“人贩子判死”不符国际惯例却合中国实际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连日来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近7成网友对此表示支持,认为人贩子造成丢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如今对人贩子处理过轻,是造成人贩子犯罪行为仍旧猖獗的重要原因。也有专家表示,死刑治不了人贩子,治标不治本。并且,这也与全世界减少和废除死刑的大趋势不一致。(3月4日《广州日报》)

    人贩子是否可以执行死刑,我国暂时尚无法律确切规定。一直以来,人贩子一旦东窗事发,轻者罚点钱,重者坐几年牢,只要被拐卖的孩子回到的父母身边,相关部门与家长也就“既往不咎”了。如此一来,犯罪成本太低让人贩子越来越猖獗。看看我们身边总不缺少这样的例子:小孩无故失踪后,一个又一个的幸福家庭被人贩子逼的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连日来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笔者作为法律界之外的人士不能从法律的角度妄加评述,但从个人感情的角度来看,切不可要让“人贩子不可判死刑”寒了家长们的心。

    虽然有专家以“罪刑相称原则”反对“一刀切”地判人贩子死刑,并且认为判处人贩子死刑也与全世界减少和废除死刑的大趋势不一致,但回想很多家庭一辈子的痛苦,悔恨,寻找……,如果作为自己的亲人和朋友,将心比心,以儆效尤,难道还有比判处人贩子死刑更有威慑力的做法么!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明显加大了惩处力度,曾经已有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如2012年6月,公安部督办的云南蒋开枝重特大拐卖婴儿犯罪案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即判处蒋开枝、彭庆托死刑。

    此外,新闻中专家所说的“对于非暴力犯罪判处死刑,要尽早争取废除”,如果说人贩子贩卖人口都不是暴力范畴,但危害性恐怕是比暴力犯罪还要恶劣,人贩子这种害得一个个的家庭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坏人,勿说死刑,就是千刀万剐也不为过。我国刑法主张罪行法定,罚当其罪,人贩子施以重刑甚至死刑当不为过。

    诚然,刑法的威慑力实际上是有限的,刑法的威慑力也不是万能的。但给被拐家庭一个说法,还社会一个安宁,给家长们一个放心,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判处死刑虽不符合国际惯例,却符合中国实际。
http://comment.hebnews.cn/2015-03/04/content_45960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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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w小宇 发表于 2015-3-5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判人贩子死刑并非打拐良方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连日来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这一观点也在网友中引起热议。在某网站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有近7成网友对此表示支持,认为人贩子造成丢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如今对人贩子处理过轻,是造成人贩子犯罪行为仍旧猖獗的重要原因。(3月4日《广州日报》)
去年一部由陈可辛执导黄渤主演的、以找寻被拐儿童为题材的电影《亲爱的》公映,当时观众们几乎每个人都是哭着离开电影院,可见拐卖妇女、儿童给国人的心头留下了怎样深深的伤痕,特别是在拐卖儿童的犯罪中骨肉的分离、寻亲的艰辛以及被拐儿童悲苦的遭遇更加加深了对人贩子的痛恨。

然而,“法律就是法律”,现代的法律理论提倡刑法应当具有谦抑性原则,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谦抑性原则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体现为司法机关应充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人人平等原则。因此,有刑法专家指出对犯罪分子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不应该一刀切、所有的人贩子都应该判处死刑,应该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做判断,是有其理论支撑的。

进一步说,有专家学者提出对于非暴力犯罪判处死刑,要尽早争取废除的观点,逐渐成为现在刑法界的一个共识。实际上在2010年,我国《刑法》进行第八次修订时,就有人提出考虑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拐卖人口罪不需要适用死刑,但是,最终由于反对意见较大,分歧突出,没有去除拐卖人口罪中最高适用死刑的规定。

尽管如此,严刑峻法并没有从根本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加剧的势头,目前尚没有儿童拐卖的权威完整数据发布,有第三方机构的估计则每年有7万人之多,而只有不到十分之一的儿童能回到父母身边。从全国打拐办主任呼吁要加大对人贩子的惩处力度,就可以意识得到当前拐卖人口犯罪依旧猖獗,依然还有许多制度需要反思和重新设计。

许多一线法官和律师的意见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拐卖人口犯罪中的购买者处罚较轻,以致造成了买方市场的有恃无恐、需求旺盛,使得拐卖者铤而走险,应当加大对购买者的惩处力度。笔者赞同这个观点,但还应进一步思考,如何加大对购买者的惩处力度,应当加大到什么程度呢?

笔者认为,首先,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大幅度的调整,原先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犯罪分子实施的强奸、伤害等行为,被视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以至于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可以修改为将强奸、伤害等犯罪行为单独裁量、数罪并罚,在这些罪名里本身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判决死刑,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因此可以去除死刑量刑。

其次,在拐卖妇女儿童罪去除死刑之后,应当将拐卖者和购买者以同等犯罪情节、同等量刑幅度加以规制。“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对失去亲人的家庭来说、买卖双方对其的伤害是同样的,正如电影《亲爱的》里面,当收养被拐儿童的女人在众多被拐儿童家长中出现,那些家长们暴怒的眼神动人心魄。实行买卖同等罪责,既可以让人们认识到收买儿童罪等同于拐卖儿童,从而在思想上打消犯罪的念头,又实现了卖、买双方的罪当其责。

总之,“法律就是法律”,我们不能被仇恨和愤怒蒙蔽了双眼,而应当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的同时,理性的分析、冷静的思考,寻找到最佳的解决之道。(周欣)
http://gov.163.com/15/0304/15/AJSG76ET00234IJ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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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5-3-5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击儿童拐卖不必迷恋重刑主义

热点快评
  据报载,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连日来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这一观点也在网友中引起热议。在某网站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有近7成网友对此表示支持,认为人贩子造成丢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如今对人贩子处理过轻,是造成人贩子犯罪行为仍旧猖獗的重要原因。有专家表示,死刑治不了人贩子,这也与全世界减少和废除死刑的大趋势不一致。
  从现实看来,在某种程度上,陈士渠的建议有伪问题之嫌。因拐卖儿童被判处死刑,无论是现有法律条款,还是在司法判决中,其都已经是一种客观存在——现行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既然法律条款中已经明确规定,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那么是否适用死刑,理当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在这之外,额外加上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既有画蛇添足之嫌,也有悖法律的公正精神。
  在谈及对某个较为引发关注的犯罪的惩戒时,我们往往容易陷入某种情绪性的思维中,而动辄呼吁在刑法中加强对某种罪行的惩戒规格。殊不知,在法律惩戒作用的完善上,除了提升刑法的处置力度,还包括对犯罪追责体系的完善。就儿童拐卖案件而言,儿童拐卖案件中对买方的处罚偏轻,倒是成为主流认识。如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主任张志伟就曾表示,司法事务中绝大部分收买人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被追究也是比较轻微的行政处罚,犯罪成本较低,因而只有加大对买方的处罚力度,拐卖儿童的主要渠道和动机被卡死,拐卖儿童的行为相信也会减少。因此,与其呼吁对人贩子采取极刑,不如尽快将买方的刑事责任认定纳入立法修订当中,弥补儿童拐卖犯罪中的责任链条缺失。
  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过: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在儿童拐卖上,真正需要提升的还是案件的侦破效率。如此前有媒体报道,中国每年的失踪儿童不完全统计有20万人左右,能找回来的大概只有0.1%。虽然失踪的儿童未必全部是被拐卖,但失踪的儿童被成功找回的几率越低,就将越发增大儿童拐卖犯罪的侥幸心理与逃脱惩戒的机会。在这方面,美国在为寻找失踪儿童方面投入的巨大警力资源和社会力量,倒是值得学习。编辑:常青藤
http://news.sina.com.cn/o/2015-03-05/0830315703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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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黑土 发表于 2015-3-5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处死罪行严重人贩子何来争议

本帖最后由 beibei 于 2015-3-6 09:05 编辑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在网友中引起热议。在某网站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有近7成网友对此表示支持。不过也有专家表示,死刑治不了人贩子,对人贩子的处罚应该罪刑相适应,而不应一刀切叫“杀”。(3月4日《广州日报》)  其实,仔细品味争论双方的观点,并未交锋一处,实在是各说各话。支持者和反对者讲的都有理,但讲的却不是一个思维对象。
  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判处死刑,早已是司法实践中的过去式。人贩子判死刑,“头一回”与今天已经相去甚远。2012年6月,公安部督办的云南蒋开枝重特大拐卖婴儿犯罪案,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蒋开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彭庆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人贩子判极刑的案例,并不乏见。
  对犯罪分子施以什么样的处罚,理应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说白了,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司法实践证明,对人贩子任何时候也没有一刀切,更谈不上把所有的人贩子判处死刑。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做判定,是审判工作的基本遵循。大可放心,一刀切叫“杀”,以前没有,今后也不会有。
  拐卖儿童罪的起刑点是5年,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对使用死刑处罚罪行严重的人贩子不该有争议。
  死刑固然阻止不了各种犯罪,但废除死刑,至少是一种社会不公。尽管废除死刑是世界范围内的大趋势,但于当前来说,恐怕谈“废除”为时过早。
  对社会任何领域的治理,都不是靠“一根筋”能够凑效的。一只巴掌拍不响。人贩子固然可恶,但“买孩子”的人,已绝非善者。当前的法律实践中,对买孩子一方打击缺位,是一个盲点。对买方处罚偏轻,甚至无处罚,的确是拐卖儿童案件多发的不可忽视的重要诱因。
  人贩子之所以猖獗,其背后是买方市场在任性,“延续香火”的陈腐理念在发力,高额利润在拉风掀浪,进而才有人敢于铤而走险。只有多管齐下,辩证施治,才能扼住拐卖人口行为。
  对人贩子严厉处罚是应该的,但对收买者处罚较轻或者不处罚,在客观上形成治标失本,才造成买方市场需求旺盛,强力拉动,致使拐卖人口行为尽严打而不绝。
  对买孩子的一方实施严厉处罚,是一种现实呼唤。但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收养或收留方没有虐待行为,就可以免于处罚。看来,修法以加大打击力度,势在必然。只有同时加大了对买方的处罚力度,才能卡住拐卖人口的流通渠道,进而消弭作案动机。多管齐下,综合施治,拐卖人口的行为才会刹住势头。http://news.xinmin.cn/domestic/2015/03/05/26974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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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bei 发表于 2015-3-6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杜绝贩卖儿童不能只对人贩子喊“杀”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连日来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这一观点也在网友中引起热议。在某网站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有近7成网友对此表示支持,认为人贩子造成丢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如今对人贩子处理过轻,是造成人贩子犯罪行为仍旧猖獗的重要原因。(3月4日《广州日报》)


  人贩子丧失人性底线,拐卖别人家的孩子,造成丢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对于这种泯灭人性的犯罪行为,确实有必要给予严厉的惩罚,判处死刑并不为过。而且,对人贩子判处死刑,提高了人贩子拐卖儿童的违法犯罪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人贩子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这也是7成网友支持对人贩子喊“杀”的民意基础所在。但是,不管是从立法角度说,还是从司法实践层面讲,对人贩子喊“杀”的主张其实是个伪命题。

  按照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起步量刑是五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换言之,在法律上,对人贩子判处死刑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只要是罪大恶极就可以被判处死刑,这与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的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的呼吁相符。除非说不考虑量刑相符原则,对人贩子“一刀切”的判处死刑,这显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从司法实践来看,并非没有人贩子被判处死刑,罪行严重的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已有司法判例。比如在2010年,全国最大的贩婴案主犯喻立香,就被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死刑。据统计,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达56.59%。

  实际上贩卖儿童现象难以根绝,主要原因并不是对人贩子的判决和惩处力度太轻,也不是被判死刑的人贩子太少,而是对买儿童的养父母和卖儿童的亲生父母惩处力度太轻。俗话说没有市场,就没有贩卖。贩卖儿童市场兴盛,归根结底是一些人在重男轻女和养儿防老思想下,愿意花重金购买儿童当养子。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虽然法律将购买儿童行为定性为违法犯罪行径,但只要收买者未阻碍解救,并且没有限制人身自由、伤害虐待、强迫乞讨等行为,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相反,很多被解救的被拐儿童,由于找不到亲生父母,在被解救之后还送还给购买儿童的养父母。这样的司法实践,等于宣告买小孩无罪,反过来纵容和助长了购买儿童的歪风邪气。

  另一方面,从贩卖儿童的新情况来看,采取偷盗、强抢、诱骗方式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的发案数量明显下降,大部分被拐儿童系被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继而被“人贩子”收买、贩卖。但考虑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子女行为背后的家庭困难因素,对这类父母的处罚往往也比较轻,达不到震慑作用。

  要杜绝贩卖儿童现象,斩断贩卖儿童市场,不能指望只是对人贩子喊“杀”,还必须对购买儿童的买方和贩卖亲生子女的亲生父母的卖方予以严惩,而不是考虑到情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其次,降低收养门槛,方便民众合法收养、领养孩子,不必采取买小孩的违法方式。再者,国家加大对困难家庭的子女抚养救助,让困难家庭养得起孩子。只有这样,才能让人贩子、亲生父母不敢卖孩子,养父母不敢买孩子,亲生父母不必卖孩子。
http://news.21cn.com/caiji/roll1/a/2015/0306/00/291566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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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bei 发表于 2015-3-6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郭元鹏:给人贩子送“虎头铡”不如给社会送“解毒药”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连日来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这一观点也在网友中引起热议。在某网站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有近7成网友对此表示支持,认为人贩子造成丢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如今对人贩子处理过轻,是造成人贩子犯罪行为仍旧猖獗的重要原因。(3月4日《广州日报》)
对人贩子痛恨的咬牙切齿的心情可以理解。严惩人贩子是一个路径,但是正如专家所说,杀未必是最好路径。在利益面前,铤而走险者大有人在。正如禁毒的时候,就有死刑,但是毒品犯罪依然有增无减。人口贩卖也是同样道理,破解贩卖人口需要的不是“虎头铡”的鲜血淋淋。还需要从其他方面多做些事情。这就需要给社会现象解解毒。
买方市场不能遗忘。1月份的时候,山东省破获一起“地下产房”案件,抓获了大批贩卖人口的犯罪嫌疑人。警方只是对贩卖人口者进行了抓捕,对于购买儿童的家庭并没有追责。这似乎已经成了常态。而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购买儿童也是犯罪行为。2014年的时候,江苏沛县有一条新闻很耐人寻味。购买儿童的家庭将儿童的亲生父母告上了法庭,索要抚养费。原来,沛县的这对夫妻,孩子从小就被拐卖了,在孩子18岁的时候,他们终于找到了孩子。孩子也愿意回家,而购买孩子的家庭竟然千里迢迢跑到沛县起诉。如果法律追究能够严肃起来,购买孩子的家庭会状告孩子的亲生父母吗?

户口办理严格把关。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这些被贩卖的儿童,其实都是在养父母家所在地落户的。按照户籍管理制度,孩子落户必须要有各种证明。而被贩卖的孩子显然是没有这些上户条件的。比如说出生证明何来?假如说,户籍办理是严肃的,这些被拐卖的孩子就会出现无法上户的问题。对于警方来说,更应该把好关口,对于可疑的家庭,在办理户口的时候,是不是能搞了亲子鉴定?这还需要严查出生证明的买卖行为。凡是最终出了问题的,都应该追究开具虚假出生证明的医生。
不孕家庭需要温暖。为何买卖儿童会有市场?说白了,这是不孕家庭太多造成的。政府应该关注这批人,对于不孕家庭应该救助,比如说可以免费给予人工授精,尽可能的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如果能够有了自己的孩子,儿童买卖自然就会减少。对于确实不能孕育的家庭,在孤儿领养手续的办理中也应该简化手续,让更多福利院的孤儿,走进不孕家庭,这对孩子,对家庭,对社会都有好处。
婚前孕育多加关注。买卖儿童,还有一个因素,那就是婚前孕育。由于思想的开放,婚前性行为已经很普遍。但是由于一些人不采取避孕措施,造成了一些孩子的降临让少男少女不知所措。他们丢弃的孩子也成了人贩子的“商品”。一些人贩子就是盯着这个群体的。这就需要我们普及避孕知识,如果真有这样的儿童降临,政府部门更应该走在人贩子的前面,实施救助。
破解贩卖儿童需要的不是“虎头铡”,而且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解决社会问题才是正道。
http://opinion.huanqiu.com/plrd/2015-03/5831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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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bei 发表于 2015-3-6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晓刚:遏制人贩犯罪慎用“杀”招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连日来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这一观点也在网友中引起热议。在某网站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有近7成网友对此表示支持,认为人贩子造成丢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如今对人贩子处理过轻,是造成人贩子犯罪行为仍旧猖獗的重要原因。(3月4日《广州日报》)
人贩子犯罪行为的猖獗,造成丢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使民众恨之入骨,起了“杀”心亦可理解。其实,近年来国家已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明显加大了惩处力度,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已经不是头一回了。2012年6月,公安部督办的云南蒋开枝重特大拐卖婴儿犯罪案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庭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蒋开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彭庆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但笔者依然不支持在处罚人贩子时多使用死刑,因为生命权对于每个公民来说,都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生命至上原则和平等原则应当成为最基本、最重要的刑法保护原则,不管人贩子罪有多大,毕竟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存在死刑,就存在误判的可能性,尤其是在我国司法审判目前重自证、重口供的情况下,“慎用死刑”的量刑原则体现的是现代文明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也是法制发展的方向。
不仅仅是处理人贩子问题上要慎用死刑,在处理其它犯罪份子上亦如此。

从历史来看,死刑最早起源于氏族社会的战争,那时候,氏族之间战争结束后,通常会将俘虏杀掉以报仇恨。可见,死刑从一开始就充满了血腥的报复色彩。虽然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死刑的废除是早晚的事,但是在当下的中国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因为现阶段的中国正是各种矛盾凸现和易激化时期,旧有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已经被打破,而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则尚未有效建立。因此一些性质恶劣地破坏国家经济建设、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时有发生,如果此时废除死刑,很难找到能与死刑有同等威慑效果的刑罚以取代死刑,进而有效地威慑这些犯罪分子。
至今天,人们通常所说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依然显露出浓厚的报复心理。事实上,司法实践中贯彻少杀、慎杀的原则,并没有导致之前一些人想象的“减少死刑会刺激犯罪的增多”,相反,这个社会保持了平稳的发展。实践证明,死刑执行得宽与严,与犯罪的多寡,并无必然联系。
所以,人贩子的犯罪行为固然可恨可恶,但也要尊重他的生命权,慎于用死刑,更不能人为地偏向死刑,因为没有人是为了出车祸而去学开车的,死刑对于遏制人贩犯罪的威慑力不是没有,而是不要把它神化了,毕竟它不是万能的。http://opinion.huanqiu.com/plrd/2015-03/58308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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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bei 发表于 2015-3-6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人贩判死刑应有罪刑相适考量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连日来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这一观点也在网友中引起热议。在某网站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有近7成网友对此表示支持,认为人贩子造成丢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如今对人贩子处理过轻,是造成人贩子犯罪行为仍旧猖獗的重要原因。(3月4日《广州日报》)

  作为公安部专司打拐机构的负责人,其吁求应当有现实分析和专业考量,自然不能说有失偏颇。时下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仍旧猖獗,审视其背后的原因则相当必要。自然其间不排除对人贩子的处理过轻,导致打击的威慑力度不够。正是基于对拐卖行为的深恶痛决,以及对现状的忧虑,才有了7成网友支持的民意。

  其实就法律条款来看,所谓的“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其实是个伪命题,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由此不难看出,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其呼吁又基于何种现实与立场?

  其原因或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其呼吁者的本意在于要加大刑罚的力度,也就是降低“人贩子死刑”的门槛,从而达到重典治乱的目的;二是尽管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少杀慎杀”的原则下,判处死刑的案例过少,存在失之过软的现象。但无论基于从紧的诉求,还是对从松的状况不满,都说明对人贩子的处罚上,没有做到罪刑相适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与操作上,还有许多亟待改进之处。

  对于一个罪犯如何定性与判决,除了整体导向之外,更主要的还得体现罪刑相适的基本原则。大量的实践证明,死刑并非解决问题的主要手段,滥用死刑对于遏制某种极端犯罪,并不能达到治本的作用,有时可能适得其反。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处罚,尽管有其存在的必要,但也不能过度依赖和使用。少杀的前提是慎杀,只有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触及了最底线的原则方可使用。若是基于治理的需要,或者为了达到震慑的需要,而加强或者透支死刑的手段,就会导致刑罚的过度滥用,并成为权力保护最大的不确定性因素。

  而从国外的实践来看,一些国家尽管废除了死刑,却并没有带来极端犯罪案例的增长。拐卖妇女、儿童也并非中国特有的现象,正是看到了死刑在治理犯罪上的短板,近年来减少和废除死刑才成为共识。值得注意的是,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之后,我国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了大幅度的修改,在取消了走私文物罪等非经济暴力犯罪的死刑后,新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拟再取消9个死刑犯罪,若得到通过则死刑罪名将降至46个。在这种情况下,再强化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的死刑量刑,无疑于反向而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法治建设将进入新常态,此也要求社会观念与认知也要有所改变,以此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罪刑相适应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也是实现法治的基本要求。以此论题为契机开展全民讨论,由此提高法律素养和达到法治共识,不失为最明智的选择。
http://opinion.hexun.com/2015-03-06/1737915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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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bei 发表于 2015-3-6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贩子该不该杀?
目前中国的死刑政策仍然是保留死刑,坚持“少杀慎杀”,这既是一个长期的死刑政策,也是宽严相济形成的政策内容之一。但是坚持“少杀慎杀”不等于该杀的不杀。具体到对人贩子的量刑,当然同样适用。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连日来呼吁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这一观点也在网友中引起热议。在某网站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有近七成网友对此表示支持,认为人贩子造成丢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如今对人贩子处理过轻,是造成人贩子犯罪行为仍旧猖獗的重要原因。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历来坚持从严惩治的方针,其中,偷盗、强抢、拐骗儿童予以出卖,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对被拐儿童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与痛苦,在社会上易引发恐慌情绪,危害极大,更是从严惩治的重点。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判处死刑,提高了人贩子拐卖儿童的违法犯罪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人贩子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然而,陈士渠的这一呼吁虽赢得近七成网友支持,媒体评论和专家却对此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一些评论认为无论是从立法角度还是从司法实践层面讲,“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其实是个伪命题。因为依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实际上,近年来,国家已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明显加大了惩处力度。人贩子被判处死刑的并不少见。对此,陈士渠的解释是自己提出这个建议的初衷就是,今后在处罚罪行严重的人贩子时应多使用死刑。

  这就又引出一个疑问,在处罚罪行严重的人贩子时应多使用死刑,会不会违背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呢?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简言之,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人贩子固然可恨,对其量刑也应依据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视具体的犯罪情节来作判断,畸轻畸重都要不得。《广州日报》采访的法律专家甚至提出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通过严刑峻法来震慑犯罪,不是最好的办法。不是说法律越严苛,犯罪行为就越少发生。也就是说,死刑未必能根治人贩子问题。“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很多国家死刑废除后犯罪率并没有随之增加,而是降低了。废除死刑也是世界范围内的大趋势,我们国家近年来实际上也在减少死刑。”

  话题扯到死刑的存废,注定就成为争议性的极具挑战的问题,能把很多人绕进去,笔者也不例外,索性不谈也罢。不过,目前中国的死刑政策仍然是保留死刑,坚持“少杀慎杀”,这既是一个长期的死刑政策,也是宽严相济形成的政策内容之一。但是坚持“少杀慎杀”不等于该杀的不杀。具体到对人贩子的量刑,当然同样适用。

http://epaper.tianjinwe.com/mrxb ... content_72503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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