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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收买被拐卖儿童应当按重罪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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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黑土 发表于 2015-4-27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句人们耳熟能详的广告语,对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同样适用。近年来,这类犯罪在部分地区有所上升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通许县大岗李乡苏刘庄村村医马文芳建议,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加大处罚力度,从源头上铲除买方市场。
    马文芳介绍,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虽然可能减少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阻力,但是不利于打击收买者,从而不利于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如果不能摧毁旺盛的买方市场,切断利益之源,此类犯罪就不会从根本上得到遏制。”马文芳说。
    马文芳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过程中有拐卖者和收买者两方,要彻底打击这种犯罪活动,双方都应进行严厉打击。若收买者获得严厉刑事处罚,则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会大大减少,从而使拐卖者失去市场,最终达到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的目的。
    根据马文芳的调查,在大部分拐卖妇女儿童的实际案例中,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者都免于刑事审判和刑事处罚。“收买人必须为收买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接受法律审判,应当制定对收买人按重罪进行刑事处罚的法律制度。”马文芳强调。http://www.taiwan.cn/xwzx/dl/shh/201504/t20150427_96685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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