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不少明星、媒体、警界人士都在转发一个“你是否支持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判处死刑”的调查,结果自然是支持者占多数,更引发了大量“拐卖儿童哪有不严重的?应该一律判死”的不理性声音。随着近段时间来,《失孤》、《亲爱的》等电影的上映,要求对人贩处以死刑的呼声已经持续一段时间,现在有必要冷静下来,理性地思考这一问题。
电影题材持续关注拐卖儿童,也让人们对人贩子更加深恶痛绝
拐卖儿童罪,本身并没有回避死刑、重刑刑法中明确规定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死,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判死案例即使没有亲身经历过失子之痛,也可以人同此心地体会到被拐家庭一生不安、一世滴血的悲惨,也能预料人贩子(若严谨表述,应称“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犯罪嫌疑人”,但为阅读顺畅计,以下皆称“人贩子”)必然为千夫所指、万人痛恨的局面。但法律问题,不是江湖上的快意恩仇。很多网友至今不知,人贩子在我国,是可以判死刑立即执行的。 根据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刑点是5年,如果有加重情节,可判10年以上至无期。关于加重情节,刑法中给出了8种情形,比如拐卖三人以上、有奸淫行为、使用暴力手段等。这8种情形基本上涵盖了在拐卖行为中出现的所有恶劣情况。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可判死刑。 实际上, 在审理拐卖儿童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最高法一直秉持着“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死”的态度。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从去年至今,已经宣判的因拐卖儿童而被判死的就有7人,这些人之所以被判死,原因几乎一致:拐卖儿童数量多。比如蓝树山拐卖儿童34人判死、马守庆拐卖儿童37人判死。 除了不避讳判死,其重刑率也远高于全部刑事案件均值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公安部曾先后在全国开展了多次打拐专项行动。在我国,只要是“专项行动”,往往意味着从重、从严、从快处罚。根据最高法公布的数据,从2008年到2009年年末,人民法院判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叫“重刑”)均在60%以上,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个百分点以上。 再严一点:降低门槛,更多适用死刑?刑法的惩罚,必须讲求梯度性,否则会产生更大的恶果“拐卖儿童哪有不严重的?应该一律判死”,这种论调如果不是一时气话,则未免太失理性。可怕的是,这种不理性的状态不仅来自民众,也来自一部分媒体。比如某报纸认为“只要是参与了贩卖人口,情节严重程度均是无差别的。”要知道,即使是涉嫌故意杀人罪,也不是全都要判死的。 近日,某人贩指认现场,被群众包围。
那么,稍微理性一点的说法,比如“降低此罪判死的门槛”呢?这显然也是错的。如果把此罪死刑的适用面扩大,必然造成惩罚结果梯度性失衡,若拐1人和拐3人以上、有无涉及暴力犯罪,都是同一个惩罚结果,则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既然法律条款中已经明确规定,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那么,是否适应死刑,理当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是否符合死刑判决的条件。 降低死刑门槛,最大的恶果还不仅仅是违背了刑法的原则,而且会带来大家都不愿意看见的结果。几乎所有的涉拐案件,其背后的犯罪动机都是牟利。如果拐1人是死,拐100人也是死,既然已经走上了必死之路,你说他是会多拐点还是少拐点? 另外,对于人贩子而言,最理想的结果是“钱货两清”,最不理想的结果是,在犯罪过程中被发现。如果一旦涉案就可能面临死刑,在面对暴露危机时,其铤而走险杀掉被拐者的概率一定会增大。这就是为什么贩毒者,往往要装备武装、暴力抗法的原因。 震慑拐卖儿童类犯罪,不要神话严刑峻法我国拐卖儿童犯罪有三个特点,这三个特点无法匹配上对拐卖者的震慑之所以很多人呼吁让更多的人贩子被处以极刑,是认为重刑的威慑力能减少相关犯罪。对于重刑能否减少犯罪,这个议题过于宏大、复杂,学界也多有争议。不妨抛下这个大话题,仅仅聚焦在拐卖儿童犯罪中,考查一下严刑峻法对拐卖者的震慑,有多大作用。 我国的拐卖儿童犯罪有三个特点。其一,亲生父母贩卖儿童的情况严重。今年1月,山东警方破获一起贩婴大案,解救了37名婴孩。谁也想不到的是,这些婴儿大多是被亲生父母自愿卖掉。学者李春雷对2000年以来媒体公开报道的133个拐卖儿童案例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发现,不论是团伙勾结还是单独作案,有67起案件都是亲生父母所为。那么问题就来了:亲生父母是“卖”自己的子女,却谈不上“拐”。虽然有一些地方是按照拐卖儿童罪论处这些父母,但更多的是面临这样一种困境:在拐卖儿童罪与遗弃罪之间游移不定。亲生父母贩卖自己的孩子,是不是会被处以拐卖儿童罪都不一定,加重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有何用? 谁也想不到,在地下产房里贩卖孩子的,竟然是他们的亲生父母。
其二,我国的拐卖儿童类犯罪中,破案率低。虽然有些地方声称在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中,破案率能达到80%,但从全国范围来看,情况很可能不是这样。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立案数超过18000件,但是被侦破的案件不足4000起,破案率不到22%。这一数据,低于国内年均40%左右的刑事案件破案率。我们所说的严刑峻法的威慑,要建立在相对较高的破案率基础上,如果80%的案件无法侦破,只会增加惯犯的侥幸心理。 其三,买方难入刑,需求庞大。我国拐卖儿童犯罪之所以高发,原因在于拥有巨大的买方市场。但由于刑法对买孩子的行为网开一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注:拐卖儿童“买方入刑”草案正在审议),这等于是在纵容买儿童的行为。一方面纵容买家,一方面打击卖家? 政府适当放权,反而有利于打拐政府打拐既然人力、财力跟不上,不如更多发挥公民社会自治的作用据一线民警介绍,人贩子几乎都是兔子不吃窝边草,大多跨省跨市流窜作案,点多、面广、线长。这既造成了人手上的捉襟见肘,也要面临不小的经济负担,“跨地区救出一个孩子通常得三五万,而一个派出所每年的办公经费只有七八十万。” 在这种情况下,不妨给社会自治组织放出一个小小的透气口,比如从法律上赋予民间打拐组织以合法身份,减少对它们活动的限制。也要对这些组织减免税收,此前,公益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免税申请成功率不足7%。 用自由收养制度,来解决拐卖市场中的买方需求有一点可以肯定,只要想通过非己生的方式拥有孩子的人群依然庞大(原因复杂,如不孕不育、重男轻女、错失生育年龄等),就一定有供给方。因为刀头舔血的营生总会有人做,其危险性转化成了每个被拐儿童“出售价格”的增加。 但是生不出孩子却想有孩子的人,全世界都存在,却不一定会造成拐卖儿童这种严重的问题。这背后很重要的一点是,这个国家有没有自由的收养制度,因为自由的收养制度,能够有效地把供需双方匹配。即使我们不愿意承认,也无可否认总有些人因为各种原因生下孩子后不想养、不能养,对他们进行道德指责和说教,无益于解决问题。 目前我国的收养儿童体制,被官方垄断,儿童福利院垄断了合法收养几乎所有的供给。这等于把相当一部分收养方式宣布为非法,这必然造成地下市场的繁荣。有人说,你这不是鼓吹合法买卖婴儿吗?实际上,这是两码事。其一,不一定要收钱,中国传统的过继式收养,就是不给钱的;其二,收钱不一定是坏事,国外很多收养家庭对生父母愿意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只需要判断生父母是否以此为“事业”即可。
http://view.news.qq.com/original/intouchtoday/n3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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