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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讨论]刘沙沙——[宝贝回家]把救助孩子的志愿行动推向立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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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天使 发表于 2007-6-20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参与了“宝贝回家”活动好几天的讨论,看到了好多网友的搜索取证及救助行动,感动之余,觉得有必要把网友们的热心救助活动推向一个更高的,更有力的层次,推向制度化的层次——搞一个行动来推动立法?一方面,我们通过宣传造起更大的声势来,另一方面,和公安、民政、法律专家联系,设置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制度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奖惩考核制度。后面这一条尤其重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对流浪乞讨儿童,及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早有相关规定,然而,“无惩罚即无保障”,如果这些条款,不能成为公安民政机关的考核标准的话,未成年人保护条款,就成了一纸空文。另一条制度变革就是:关于流浪乞讨卖艺偷盗之儿童,能不能设立一个DNA检查制度?只要是乞讨流浪卖艺儿童,一旦查实,就进行DNA检查,以检查他和身后控制的成人是否亲子关系。一旦不是亲子关系的话(我敢肯定百分之九十都不是),立刻对成人以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嫌疑人予以控制?
  
  孙志刚案推动了《收容条例》废除,而矿难的频频发生,在各方面压力下,政府推出了保证金制度及一系列严厉的问责制度,才使得今年的安全生产及赔偿情况有了较大的改善。我觉得,通过民间呼声和法律界联动,推动政府立法,建立考核制度,是一个更好,更有力的保障。
  
  请大家考虑一下我的意见,搞一个联合签名行动或其它宣传行动来引起重视,同时联系法律界人士,推动立法?公安方面的资料显示,对这些儿童救助不力,主要是无法可依造成执法困难。有了专项制度,是不是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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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wkew1 发表于 2007-6-20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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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miaomiao 发表于 2007-8-15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争取尽可能多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提议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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