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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新闻] 买拐同罪 6万元买来外孙换6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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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悠闲 发表于 2015-6-1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年,央视公益行动“守护明天”,关注被拐儿童。从最近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儿童拐卖案件的重刑率看,在惩处人贩,打击拐卖行为方面不断加码,情节严重的已经被判处死刑;但就整体而言,打拐形势依然严峻。
一部分法学界人士包括部分被拐儿童亲属则认为,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是因为现行法律对买家惩处过轻,他们呼吁应该修改相关法律对买家“定罪”,实现“买卖同罪”,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儿童拐卖。

案例一:6万元买外孙 换来6个月徒刑
这是一宗发生在河南省荥阳市的案件。马某、王某夫妻二人和朋友驾驶面包车外出,途径宜阳县留召村时,看到一名3岁幼儿独自在路边哭。王某就让丈夫把孩子抱上车,带回了家。随后,王某以6万元的价格把孩子卖给同村杨某做外孙。
而另一边,孩子家长报警,宜阳警方通过走访村民,排查村口的监控录像,将犯罪嫌疑人马某、王某抓获,并成功将孩子解救。与人贩王某、马某一起被抓的还有收买孩子的杨某,并一同被提起公诉。

△拐卖儿童的涉案车辆
在庭审中,被告人王某、马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杨某是否应该免除刑事处罚展开辩论。辩护人认为,虽然杨某以高价收买儿童,但是他对孩子的来历并不清楚。在公安机关解救孩子的时候,也没有进行阻挠,应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收买儿童,触犯刑法241条,对辩方免于刑事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
最终,宜阳县人民法院除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马某有期徒刑8年和10年外,还判处买家杨某有期徒刑6个月。
案例2:四万买孩子 被判7个月监禁
河南开封的李侠,将一儿童陈某从广场骗走,之后又冒充孩子的家属,在网上发帖说要收取5万元钱将陈某“送养”。一个名叫孙泽伟的人在看到消息后与李侠联系,并见面交易。经讨价还价,孙泽伟付给李侠4万元钱,将陈某带至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家中。公安机关破案后,男童将陈某解救送还亲属。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侠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孙泽伟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侠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孙泽伟有期徒刑七个月。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同时又指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通常,在基层实际执法中,对于收买儿童一方,通常是没有子嗣,并且将收买的孩子视如己出,通常只要满足“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其解救的”,就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在上述两起案件中,河南当地法院分别判处6个月和7个月的徒刑。对此,河南当地法院系统认为要遏制拐卖儿童犯罪,单打击一方是没有效果的。
张立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现在我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把终端买主,这种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来遏制、甚至杜绝拐卖妇女儿童这种犯罪,两者必须结合起来,光打击一方面是不够的”。
杜国强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我国法律绝不容忍任何买卖儿童行为,抱着侥幸心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抚养”,最终不仅会“人财两空”,还会受到法律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拐卖儿童、妇女重刑率达56.69%
上述两起“收买儿童被判刑”的案件来自今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8起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除上述两起案件外,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案,马守庆拐卖儿童案等恶性案件也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视频监控拍摄下蓝树山拐卖儿童现场
蓝树山拐卖妇女1人,拐骗儿童34人,不少儿童被拐10多年后才得以解救,回到亲生父母身边。法院依法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马守庆拐卖儿童案中,犯罪时间跨度长,被拐儿童人数多达37人,且均是婴儿,其中有1名婴儿在被贩运途中死亡。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马守庆死刑。
据介绍,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达7336人,重刑率达56.59%。此类犯罪案件数量自2012年起呈逐年下降趋势。 妇女儿童被拐案件数量下降幅度明显。最高法2月27日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978件,与2012年审结1918件、2013年审结1313件相比,下降幅度明显。
重拳打压之下 拐卖呈现新趋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和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力度的加大,当前惩治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呈现新特点,这突出表现在采取偷盗、强抢、诱骗方式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的发案数量明显下降。
与此同时,不法分子不断变换手法,采取更为隐蔽的方式实施拐卖犯罪。比如,事先联系好“买主”,物色、组织孕妇到“买主”所在地,待孕妇临产后即将其所生子女出卖获利,以此逃避长途贩卖、运输婴儿过程中被查缉的风险。此类犯罪手段的变化已引起司法机关的关注。
褚松燕
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授
儿童拐卖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买方市场的存在是基于多个因素,比如养儿防老,多子多福这样的传统观念,以及不孕不育等等原因。 从法律角度上,加大惩处,将收买者一律入刑,这是给“收买儿童”设立了红色,即人口是不能买卖的。
但这也有消极方面,就是它可能确实会存在这样一个买卖的需求,于是就转为更为隐蔽、更为黑暗,给打击带来更大难度,同时,也有可能对被拐儿童的安全形成一个危害。http://henan.china.com.cn/renwu/2015/0601/4219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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