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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在“罪与罚”之间寻求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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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黑土 发表于 2015-6-8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报道,近期,关于“买拐同罪”的话题广为关注,有法学界人士呼吁对拐卖儿童案件实行“买拐同罪”,追究买方刑事责任,一家网站所作的民意调查结果也表明,九成以上参与者赞成“买拐同罪”,希望以此能够有效遏制儿童拐卖案件的频发。  

  按照现行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是重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拐卖儿童多人的或者偷盗婴幼儿等严重情形的,则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则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且,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在很多人看来,正是这条“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免责规定,让收买被拐儿童者逃过了法律制裁,为拐卖儿童犯罪的屡禁不止埋下了祸根。

  从法律的规定看,收买儿童虽然也为犯罪行为,但其量刑显然明显轻于拐卖儿童,实际上这也是刑法中“罪刑均衡”基本法律原则的体现,也即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看,拐卖儿童和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的社会危险性都有很大差异,如果对收买被拐卖儿童与拐卖儿童处以同样的刑罚,便会导致轻罪重判,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后果。最为明显的是,收买被拐卖儿童者为了避免严厉的刑罚,必然会变本加厉地阻碍被拐儿童回到监护人身边,使原本就困难的解救行动难度更大,甚至可能出现伤害被拐卖儿童等极端情况的发生。

  人们对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愤慨之情可以理解,试图通过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来遏制该类犯罪现象的发生也有一定道理,但法律是理性的,其基本精神也必须得到真实体现,至少在现阶段,“卖拐同罪”入法还缺乏必要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打击拐卖儿童这类犯罪行为面前就无所作为。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改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表明收买被拐儿童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只是可以不进行刑事处罚,是在法律框架内寻求罪与罚的平衡,客观上起到了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的震慑作用。

  实际上,无论是“买拐同罪”入法也好,加大打击力度也罢,遏制拐卖儿童违法犯罪行为都不会有一劳永逸的办法,唯有从法律、家庭、社会等全方位为儿童编织一道安全网,才能保护、呵护好儿童,为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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