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情况,以及介绍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情况和典型案例。 据统计,2012—2014年,全省各级法院审理拐卖儿童犯罪案件261件512人,其中2012年审理161件318人,被判处五年以上的重刑率47.40%;2013年审理 59件115人,重刑率41.18%;2014年审理41件79人,重刑率55.56%。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利用熟人关系作案”,“为获利不惜出卖亲生子女”,“地域特征明显”,“此类犯罪罪名单一”,“犯罪人员普遍无固定职业、文化水平不高”,“拐卖儿童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等是拐卖儿童犯罪的主要特征;高额利润刺激,犯罪的跨区域性、隐蔽性,受害者安全防范意识较弱,封建落后的思想观念等原因是诱发拐卖儿童犯罪的主要因素。 会议发布了5起拐卖儿童的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利用熟人关系作案”、“为获利不惜出卖亲生子女”、“高额利润诱使犯罪”为主要特征的案件。 典型案例一:父母出卖亲生子女 2005年,被告人吉克某某在甘洛县务工时与山东人王某某相识。王某某提出欲购买一个男孩传宗接代并让吉克某某帮忙,吉克某某表示同意。吉克某某得知被告人阿牛某某之妻已怀孕,遂向阿牛某某夫妇提出待孩子生下后出卖给他人。同年年底,阿牛某某夫妇将出生的一男婴经吉克某某介绍卖给王某某,王某某给付现金3400元,阿牛某某分得3000元,吉克某某分得400元。 2006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在甘洛县务工时与被告人吉克某某相识。赵某某提出欲购买一男孩要求吉克某某帮忙。吉克某某见被告人阿牛某某的妻子又怀孕,遂再次向阿牛某某提出将出生的男孩出卖,阿牛某某同意。同年12月,阿牛某某将其妻生下的男孩经吉克某某介绍,以5000元的价格出卖给赵某某。 2006年11月,被告人孔某某在甘洛县务工时与被告人吉克某某相识。孔某某得知山东人王某某从吉克某某处购买过一男孩,遂向吉克某某提出帮忙购买一男孩,吉克某某同意。吉克某某得知被告人马克某某之妻已怀孕待产,遂向马克某某提出若生了男孩可以出卖,马克某某同意。同月,马克某某之妻生下一男孩,马克某某通过吉克某某、孔某某介绍,将男孩送至山东以1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吉克某某得知他人想购买男童,为获取非法利益,主动游说被告人阿牛某某、马克某某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积极联系买卖儿童事宜,参与介绍、接送、中转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阿牛某某、马克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分别出卖自己刚出生的亲生子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孔某某、赵某某在各自参与的买卖儿童犯罪中居中联系,参与接送、中转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一审判决被告人吉克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阿牛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马克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赵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孔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典型案例二:将抚养的超生男婴卖掉 2012年10月8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宜宾县双龙镇将徐某甲超生的男婴徐某乙带回泸州抚养,后授意被告人方某某物色买家。
2013年1月2日,方某某与他人签订抱养协议后以2万元价格将徐某乙出卖,彭某某分得1.5万元,方某某分得5千元。案发后,男婴被解救由徐某甲领回。二被告人退清了所得赃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方某某将徐某乙出卖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鉴于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彭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方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宣判后,彭某某、方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http://news.163.com/15/0609/02/ARKQA13Q00014Q4P.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