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死罪,会把犯罪分子激励成无所顾忌的亡命徒! 是不是惩处越重就越好呢?是不是一切犯罪杀无赦就会最有效地遏制犯罪呢?表面看是,但实际结果会是,人们变得要么不犯罪,要么干就干最恶劣的,把犯罪分子全激励成无所顾忌的亡命徒! 财知道:近日,朋友圈疯传“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呼吁,你怎么看? 胡释之:法律是为了约束人们的行为,让人们知道,干坏事就要付出相应代价,从而收敛自己的作恶。要起到收敛作用,法律惩处必须有一定的威慑力。比如偷辆小汽车如果只罚100块钱,其效果会和不惩处差不多。但反过来看,是不是惩处越重就越好呢?是不是一切犯罪杀无赦就会最有效地遏制犯罪呢?表面看是,但实际结果会是,人们变得要么不犯罪,要么干就干最恶劣的。 这里的道理是,罪恶也是分层级的。一切犯罪杀无赦会提高人们犯轻罪相对于不犯罪的价格,但会降低犯重罪相对于犯轻罪的价格。这就好比,你把一堆烂樱桃涨到和另外一堆好樱桃一样的价格卖,人们要么就不买了,但要买一定会买那堆好的。不分轻罪、重罪,一律杀无赦,对轻罪确实有遏制作用,但对重罪会有鼓励作用! 轻罪轻惩,重罪重惩,对不同程度的犯罪给予不同程度的惩处才不会激励犯罪分子去犯重罪。《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对犯罪分子为什么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惩处?就是要让犯罪分子知道,哪怕你已经走上犯罪道路,你还是可以通过收敛自己的犯罪行为来让自己少受惩处的。而不分情节轻重,一律死刑,就是要叫那些走上犯罪道路的犯罪分子不要收敛,你既然已经犯罪,就一条路走到黑吧!结果就是,人们要么不犯罪,要么一犯罪就是挑情节特别严重的干。 比如拐卖妇女刑期短,拐卖并奸淫妇女刑期长,这样加以区分就是要告诉拐卖妇女的罪犯,谋财就谋财,别顺便还劫色,这可是要付出额外代价的。但如果不加区分,“拐卖妇女一律无期徒刑”,罪犯顺便劫色就变为零代价了。只要是拐卖妇女就判无期,拐卖和不拐卖的差距确实是拉大了,但拐卖和拐卖并强奸的差距也缩为零了,也就是说,强奸被拐妇女无罪!这种激励效应不可忽视啊! 所以说起来有些悖论,你越是想减少犯罪分子的危害,反倒就越是得替犯罪分子考虑,把他当个理性人,通过加以区分的惩处,让他收敛自己的犯罪行为,别动不动就整最狠的,谋财就谋财,别去害人命。但如果不区分情节轻重,一律死罪,就会把犯罪分子全激励成无所顾忌的亡命徒! 主张拐卖儿童一律死罪,就是在主张拐卖儿童者杀人无罪 出于激愤,不分情节轻重,把所有罪行都往最高级的死罪上去套,实际的结果是为情节最重的犯罪免除了刑罚。主张拐卖儿童一律死罪,实际也就是在主张拐卖儿童者杀人无罪。 财知道:人们除了主张拐卖儿童一律死刑,还主张收买儿童一律叛卖无期徒刑,你怎么看? 胡释之:分析收买儿童的行为和分析拐卖儿童的行为是一样的道理。加重对收买儿童行为的惩处,确实会提高买主收买儿童的代价,但也会降低买主虐待已收买儿童的代价。既然收买并好好抚养小孩和收买并虐待小孩同罪,那么买主虐待小孩,在法律上的额外代价就为零了。这就等于说,只要你收买了小孩,你随后怎么处置小孩都是不用再付出额外的法律代价了,也就是说,虐待已收买小孩无罪!这会有什么激励效应可想而知。
现行《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豁免调款才是在激励买主善待小孩。 总之,凡事都是讲代价的,要看目标,更要看结果。每增加一项罪行,就增加一项惩处,让每项罪行都付出相应代价,才会很好地起到法律遏制犯罪的作用。出于激愤,不分情节轻重,把所有罪行都往最高级的死罪上去套,实际的结果是为情节最重的犯罪免除了刑罚。主张拐卖儿童一律死罪,实际也就是在主张拐卖儿童者杀人无罪,这不应该是主张者的初衷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