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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新闻] 道德舆论不能绑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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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5-6-30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拐卖儿童这个老话题,在最近引发了一波持续半月的舆论热潮。
  先是“人贩子一律死刑”的网贴在短时间内刷爆了微信朋友圈,尽管这则言辞极尽煽情的网帖被证实为商业营销,但其显然点爆了对此长久关注的网友的情绪,并继而延引出各种对公共议题的严肃讨论。
  及至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修改了收买被拐儿童可免追刑责情形的规定,根据最新修订,该行为拟一律被追刑责。现实层面改变的可能,既与网络议题的火热相呼应,也为这波舆情热潮划下句点。
  理性声音从一片喊“杀”中突围
  “贩卖儿童的人贩子到底该不该判死刑”,这并不是个新鲜的话题,其在最近借网络营销之势“卷土重来”,并意外引发一场舆论大战。
  这轮舆情潮起始于6月17日,一则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的网帖在微信朋友圈掀起一场“接力风暴”。这则网帖配以一张流泪男童的黑底图片,并配文“坚持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贩卖儿童死刑。”在此图片被数以万计的网友疯狂转发的同时,一些由资讯公众号发布的内容相似的网帖也纷纷露面。这些网帖均以视觉震撼极强的图片,配以情节曲折、极尽煽情的寻子故事,其导向则是支持对人贩子判死刑。
  一日之间,支持贩卖儿童者死刑的言论已是铺天盖地。据百度指数显示,词汇“拐卖儿童”的热点趋势指数在6月17日突然飙升至12956点,次日升至最高的16445点,较之此前一周增长约10倍,此后一周则维持了4000点上下的较高热度。与此同时,在新浪微博上,迅速出现“贩卖儿童”、“拐卖儿童量刑”等热门话题讨论,相关话题的阅读量达到百万以上。
  尽管此后被证实,最初引爆网络的图文网帖是某网站的商业营销所为。但其极具煽动性的言辞,已然在现实层面击中了太多人的压抑情绪,更有不少人被网络的狂热情绪所传染,纷纷接力传播,支持人贩子死刑的声音立时席卷网络。
  在网络一片喊“杀”的躁动之中,理性看待死刑的声音开始出现,并逐渐占据舆论上风。法学界、社会学界的业内人士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死刑的意见,一些传统主流媒体也相继发声,渐显偏激的舆论走向开始扭转,并逐渐成为主流。
  比如,央视新闻评论员集体微博“@央视新闻-评论”发文称,“法治中国的构建,需要讲法理,而不是靠煽情和泄愤”,其还从法治和制度层面探讨了解决问题之道。还有法律专业人士指出,死刑会刺激人贩子铤而走险,与小孩同归于尽,“问题不在于刑法对人贩子的处罚是否严厉,而在于对买方的处罚是否过轻,这才是拐卖儿童案频发的重要原因。”
  法律条文修改给公众更多期待
  在这场“人贩子是否该杀”的舆论战中,理性的观点最终战胜了狂躁的声音,而在随后的时间里,这场因意外而起的舆论热潮,也引起了更多人的沉思。
  首先是关于这场满屏喊杀的网络舆情的思考。一场基于商业营销的病毒传播,轻易地引发了广大网友的集体躁动,中青报评论员曹林撰文认为,这是一种“盲动的情绪”,“是被自以为正义的情绪牵着鼻子走。”
  事实上,拐卖儿童的话题在公共舆论场引发各种讨论已愈发频繁。尤其是近年来,随着《亲爱的》、《失孤》等影视作品将拐卖儿童的故事搬上大银幕,其更加提升了该话题的热议度和传染力。此番呼吁人贩子判死刑的网络营销,恰好成为公众情绪集体宣泄的渠道。
  然而,针对人贩子一律喊杀只是将拐卖儿童的问题简单化。有分析指出,“网民痛恨拐卖儿童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站在道德制高点的舆论也不能绑架法律。杀与不杀,是由案情决定;法官判决,是以事实为根据;法律准绳,更要警惕以善之名、以民意为旗。”
  当然,在现实中,人贩子也并非无死刑之例。《南方周末》最近的报道称,其基于公开的司法文书和媒体报道,梳理了1996年至2014年间的87个拐卖儿童犯罪死刑案件,共计118个人贩子被判处死刑或死缓。其还发现,拐卖10个以上儿童或造成人员死亡的,最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在看似不理性、不懂法的呼吁背后,实际上也折射出公共政策和法治建设领域,诸多尚待破解的难题。在此次舆论大战中,也有不少专业人士从政策和社会层面,撰文分析关于拐卖儿童问题的应对之策。其中一种观点的指向便是,加大对拐卖儿童收买者的约束力度。
  比如,知名公益人士邓飞撰文称,“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收买儿童与拐卖儿童同样人神共愤。”另有评论文章称,“不仅要打击买养行为,还要规范收养领养程序,这样才是釜底抽薪的治本之策。”
  就在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中,修改收买被拐儿童可免追刑责情形的规定,改为满足一定条件可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拟一律被追刑责。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对此表示,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
  这则适时而出的消息,未必与近期的舆情热潮有直接关联,却恰逢其时地与网络舆论交相呼应,并给了公众更多的期待。
  南方日报记者 李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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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战士 发表于 2015-6-30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拐卖儿童问题要遵循法治精神
近日,微信朋友圈一则支持人贩子全部判处死刑的帖子被大量转发,并配以是妈妈就转死刑立即执行不求点赞只求扩散等醒目字眼,很多网民表态支持修改刑法有关条款,而一些法学界、社会学界人士则从专业角度提出...

  近日,微信朋友圈一则支持人贩子全部判处死刑的帖子被大量转发,并配以“是妈妈就转”“死刑立即执行”“不求点赞只求扩散”等醒目字眼,很多网民表态支持修改刑法有关条款,而一些法学界、社会学界人士则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迅速引爆互联网舆论场。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笔者无从得知触发此次舆论风暴的消息源自何方,秉持何意。显而易见的是,这个话题抓住了社会舆论和众多为人父母者心理情感的关键点,为我们关注拐卖儿童这一问题,理性讨论预防和解决举措,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提供了一个契机。

  一者,解救被拐卖儿童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近年来,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不时见诸报端,坊间也流传着各种各样孩子被骗拐的消息,一定程度上引发社会不安。为加大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力度,公安部推出拐卖儿童案件侦办责任制、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来历不明儿童摸排机制等一系列举措。

  据报道,自2009年4月部署开展打拐专项行动至2011年7月,两年多时间,全国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39194起,其中拐卖儿童案件8717起,共打掉4885个犯罪团伙,刑事拘留33831人,解救被拐卖儿童14613人。去年发布的《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指出,国家制定实施《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2013年,全国共侦破拐卖妇女案件5126起、拐卖儿童案件2765起;利用全国公安机关打拐DNA信息系统为631名儿童找到亲生父母。今年刚发布的《201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指出,2014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48件,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876人。

  但由于存在买方需求和贫困等原因,拐卖儿童犯罪屡打不绝。新闻媒体、社会各界也积极响应,2014年11月,在人民日报社、全国妇联指导下和公安部打拐办支持下,“守护宝贝—让每个孩子安全成长”公益行动正式启动,倡议建立全国儿童安全报警系统,开通“守护宝贝”寻人平台、开展“守护宝贝”安全公益教育,通过共同努力,为孩子安全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也播出大型公益寻人行动《等着我》,旨在打造全媒体平台帮助更多人圆自己的寻人团聚梦。

  二者,讨论拐卖儿童犯罪问题要遵循基本的法治精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要部署,尊重法律、遵循法治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对于任何犯罪的处罚都应该遵守罪刑法定和罪行相适应原则,必须罚当其罪、罪行相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我国法律对拐卖儿童犯罪已有明文规定,且明确列举了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情节。所谓对人贩子全部判处死刑且必须“立即执行”的说法反映了民众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极度痛恶,但实践中无法依此操作,否则即违反法治精神。《201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也指出,保障被追诉人、被羁押者和罪犯的合法权利。遵法守法信法不能仅停留在口头上,在我国,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应该得到保障,这是一个现代文明社会必须坚守的底线。当然,由于对拐卖儿童犯罪中关于买方的处罚力度较轻,对预防和解救被拐卖儿童造成现实困难,可以通过讨论形成共识,推动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修改相关法律条款。

  三者,应大力提倡全社会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原则。保护儿童安全健康成长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刑法规定处罚犯罪也是人权保障的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作了明确规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又提出“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这一重大改革目标。

  笔者注意到,国家对尊重和保障人权越来越重视,已先后制定两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发布多份人权白皮书。依笔者浅见,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现代社会的一个伟大追求,不单是政府一方努力能够实现的,社会各个方面包括每个公民都应该加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只有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真正得以提升,公权力依法有效运行,公民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之间彼此尊重,达成良性互动,方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化为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实践。

  《 人民日报 》( 2015年06月29日 13 版)

http://www.scxxb.com.cn/html/fzzg/fzsp_0630/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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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战士 发表于 2015-6-30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惩拐卖“买方市场” 刑法不能滞后于时代
□ 徐明轩
  6月24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对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将现行刑法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卖儿童,将一律被追刑责。
  近几年来,民间要求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的声浪一波接一波,其中的一个诉求就是:严打拐卖的“买方市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需求制造了供给,没有人收买被拐儿童,也就没有人贩子会处心积虑地拐卖儿童,制造人间悲剧。
  但是,现行《刑法》虽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却又规定:买主如果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可以不追究”,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异化为“不可以追究”,以至于“买家”很少受到追究的。
  因为对拐卖“买方市场”的轻纵,导致打击拐卖犯罪的努力如扬汤止沸,如西西福斯推石。现行《刑法》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可以不追究”的规定,远远滞后于时代,落后于公民的法治意识、落后于当今政府的执法能力。
  我国1979年的《刑法》只规定了“拐卖人口罪”,并未将收买被拐者定为犯罪。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其中明确将“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定为犯罪,但同时又规定“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责。这一排除性规定,被现行《刑法》全面接受。
  当年的这个“从宽处理”是有其历史局限性的。其一,当时全社会(甚至包括个别司法机关)对于拐卖犯罪的认识不深,不认为拐卖是极其严重的犯罪。《刑法》不可能脱离社会的平均法治意识,有关方面曾解释说:此罪的法定刑规定得比较轻,这主要是考虑到“收买人收买妇女、儿童多是居家过日子,主观恶性不深,是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
  其二,受限于当年中国的处警能力以及交通、通信水平,当时经常发生暴力阻碍解救行动的事件。所以,当年《刑法》“缩小打击面”,也是为了方便解救被拐者。
  而目前来看,历史上妨碍严打“买方市场”的因素,都已经消失了。随着中国人财富的增加、生育意愿的下降,孩子越来越成为家庭的核心关切,所以全社会对拐卖犯罪已是零容忍,从“微博打拐”到前阵子的“人贩子一律死刑”的网络吁请,就是明证;对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不能再用“主观恶性不深”来搪塞。另一方面,这些年公安处警能力也有质的飞跃,当年“法难责众”的理由已经不再成立。
  所以,近年来,公安、法院一直在收紧打击收买被拐儿童的刑事政策。比如,2012年,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彭成坤、孟凡俊收买被拐卖儿童案”,两名收买人虽然没有虐待儿童,也未阻碍公安机关解救,但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总之,这次收买被拐儿童一律入刑的修法努力,可以看作继“醉驾入刑”之后,民间与立法机关的又一次良性互动。一个国家的《刑法》,不应该滞后于公众对于公正的关切。③9
  (据《新京报》)
http://news.dahe.cn/2015/06-30/1051834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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