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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为什么清朝不讨论“人贩子该不该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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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5-7-4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呼延云  近一段时期,关于怎样惩处人贩子的争论非常热烈,一派主张“无论主从,抓住就毙”,另外一派则坚持依法办事,还有一派认为无论如何都不能判处人贩子死刑,进而主张彻底废除死刑……存在争议并允许存在争议本来就是我们这个社会日趋进步的标志,笔者无意在尘埃渐落之时,以个人视角评出个曲直胜负,只想提供几则来自清代笔记中的史料,让读者了解一下那时的拐卖儿童案件以及人贩子会受到怎样的惩处。
  乾隆年间的
  拐卖儿童大案
  清朝是我国历史上拐卖儿童较为严重的一个朝代,而且,查阅那时的笔记可以发现:很多人拐走儿童不光是为了买卖挣钱,还会用于更加恐怖的行径。
  清人吴炽昌在《客窗闲话》中记载了这样一个耸人听闻的案件:乾隆初年,浙江乌程县人富子文和他的妻子富沈氏、儿子富大,纠结了陈大、俞九龄、鲍二、谢世荣、富大金等几个人,组成一个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每年的五月五日,一起驾驶着小船,到很远的地方去拐骗孩子,然后带到太湖“杀之,以祭邪神”。祭祀的仪式走完之后,他们再把孩子的肉吃掉,将遗骨锻炼为丹丸,认为这种丹丸吃了可以治疗结核病,可以“刀枪不入”,在被官府抓住时熬住大刑。
  具体实施时的残忍,用“令人发指”来形容毫不为过。以乾隆十年为例:这一年的三月,他们先在娄县迷拐了一个九岁的幼女,名叫卜三姑的,陈大把小女孩的脚绑住,富大用剪子剪去孩子的脚趾,在孩子的惨叫声中,用烈火烧红的铁针插入孩子的脚掌,孩子登时昏死过去,他们再把她的脚浸泡在富沈氏早已煮好的石灰水中,“令肿烂,作为废疾”。四月初一,船开到南浔,他们又迷拐了一个孩子,当时就杀掉,吃肉炼骨。五月十三日,他们将一个叫蒋二的孩子迷拐,处置的方式与卜三姑一样凶残,“亦以火煅铁针插入足踝,以断其筋”,然后,将一种喝了令人眼睛失明的毒药,逼卜三姑,蒋二一起喝下,“即成瞽废,转卖丐船行乞”。
  看到这里,读者也许会很好奇,富氏一伙儿采用的迷拐方法是什么?按照《客窗闲话》中记载,比较神奇:“富子文南向跪拜,书符咒水以洒孩童,着体即迷。”真相其实是施用了迷药。《清高宗实录》记载:乾隆十一年,安徽凤阳的人贩子马占文,用川乌、草乌、人脑等物,配成迷药——现代科学研究发现,生川乌外用能刺激皮肤,使人产生麻木感,草乌则有很强的麻醉作用——人贩子将迷药放在手巾中,遇到拐骗对象时,将手巾在脸前绕一下,人立即昏迷。富子文的“符咒水”里估计也是加入了这些药物成分。
  富氏犯罪集团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叠拐男女幼童不计其数”,他们根据孩子的相貌和聪明程度,决定处置的方法,长得漂亮的卖到远处去,长得难看又不是特别聪明的“杀食其肉,灸骨为丸”。最奇葩的是,这帮人还以行医算命为名,将用孩子遗骨炼就的丹丸卖给“濮院之尼,乍浦之妇”,用以打胎“去私孕”,获利甚厚。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这个犯罪集团最后还是暴露了形迹,被官府一举拿下,在浙江嘉善县受审。
  之后发生的事情,是无论人贩子还是官府都绝没有想到的。
  人贩子死了
  还要“锉尸枭首”
  对富氏犯罪集团采取的是公开审理,允许百姓站在堂下旁听。
  首先审讯的是犯罪集团头子富子文的儿子富大,衙役刚刚将其押上堂来,早已了解其罪行的百姓就喧哗躁动起来,随着人证、物证的逐一出示,“供证凿凿”,富大俯首认罪。就在这时,堂下的谩骂声越来越大,突然间,激愤的人群将负责维持秩序的衙役推开,冲上堂来,把富大推倒在地就是一顿暴揍,县令一看急了,惊堂木拍烂了也不管用,只好让衙役们用水火棍将人们驱赶开来,再看富大,已经被打成了一团肉泥,只有出的气没有进的气了。
  县令惊魂未定,师爷突然匆匆赶来,在他耳边低语道:“大人,出事了,在监待审的主犯富子文听到刚才百姓们冲上公堂的声音,竟然吓得一命呜呼了!”
  县令勃然大怒,立刻斥责刚才领头冲上堂来的杨秀章、姚泰晋、赵凝周等人:“你们这样冲动,打死了富大,吓死了富子文,等于让他们得了善终,懂吗?!”
  县令的话一点都没有错。
  众所周知,自古以来,中国历朝历代的以儒家思想立国,而儒家思想的核心就是“仁”字,这个“仁”字不是乱施爱心、假慈假悲,而是强调对他人痛苦的一种认同感,比如“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天地之性,惟人为贵”。与此同时,儒家思想又将家庭作为一个国家构成的基础和“缩小版”,十分强调维护家庭的礼法、亲情和完整性,《孝经·圣治章第九》就有言:“父子之道,天性也,君臣之义也。父母生之,续莫大焉。君亲临之,厚莫重焉。”对他人家庭的侵犯和破坏被视为威胁王朝统治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拐卖孩子不仅违背“天地之性”,而且等于破家,按照中国古人惯用的类比推理:破家再往前一步就是灭国,哪个皇帝也不敢拿这种事儿开玩笑!因此从汉朝起,对人贩子的惩处就比照酷刑的最高上限。汉朝是磔刑(砍头后再将尸体分裂),唐朝是绞刑,元朝也是杀无赦,明朝和清朝对人贩子首犯则凌迟处死——所以,被“群殴死”简直是被捕后的人贩子最渴望的一件事儿。
  嘉善县令把那几个百姓臭骂一顿,“富子文父子未经生受寸磔,明正典刑而伸童蒙之怨气,惜哉!”然后继续审案,富子文和富大死了也不算完,还要“锉尸枭首”,其余的从犯一律斩立决,那个制造石灰水泡烂被拐女孩脚丫的富沈氏,也一刀砍了了事。
  这里要补充的一点是,由于拐卖儿童罪恶极大,我国古代在处置时是不设年龄和性别的“优惠政策”的,嘉庆十六年,浙江省有个七十多岁人贩子张良璧,十六年拐卖了十六个女婴,同样被判凌迟处死。
  不过,在富氏犯罪集团一连串的暴行后面,还隐藏着更加可怖的现实。
  据富氏犯罪集团的罪犯们招供:江浙间从事儿童贩卖的船只竟然有一百七十余号之多!抓捕行动随即展开,可惜仅仅破获了几起案件,包括“黄殿侯诱拐孩子出卖案、顾景文活煮孩子炼药案、蒋运生迷拐幼童刀截其足案”,光读这些案子的名称就令人不寒而栗,“及孙文韬、丁昌成、汤开元、孙彦生、王胥氏、蔡天章、王俊生辈,男妇十数,或用死孩和药,或随从贷卖,均按律治以应得之罪”。
  对此,吴炽昌不禁叹息,拐卖儿童的犯罪数量如此巨大,而破案仅十分之一,“流毒尚未已也,有子者可不恐惧保护哉!”
  “会唱歌的狗”
  竟是三岁孩子
  在最近“人贩子该不该处死”的辩论中,反对死刑派有一个观点:“处死人贩子容易造成其杀婴灭口”,从前面讲述的清朝案例可以看出:采取何种犯罪行为,关键要看犯罪目的是什么:用来祭邪神的,杀之;用来赚钱的,卖之;用来行乞的,残疾之——换句话说,现在的人贩子,绝大多数的“目的”是倒卖孩子赚钱,并不会因为死刑风险而转行成职业杀手。还有些人声称:“加重对人贩子的惩罚,婴儿价格就会抬高,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投入犯罪。”这同样是信口胡诌,犯罪学认为:犯罪率的上升既取决于犯罪收益的提高,更取决于犯罪成本是否降低,如果犯罪成本过高,再贪婪的罪犯也会有所收敛,这就是所谓的“不挣没命花的钱”。
  清朝是不会争议“人贩子该不该处死”这一问题的,在古人看来,震慑犯罪最直接的手段就是严刑峻法,这种看法虽然过于简单和朴素,但包含的是人类对正义的基本诉求,从清朝笔记的记述中可以看出,人贩子对被拐儿童采取的“加工措施”,其残暴、可怖的程度,只能用“灭绝人性”来形容。
  清末报人徐珂在《清稗类钞》一书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乾隆年间,长沙的集市中有两个人,牵着一条狗来卖艺,那条狗比一般的狗稍微大一些,耳鼻像人,但全身上下长满了犬毛,能说人话,还能唱各种小曲,于是围观的人堵得水泄不通,“争施钱以求一曲”,那二人挣了个盆满钵满。
  县令荆某路过,看到这幕“盛况”,觉得不对劲,把那二人押回县衙,一番严审才搞明白,原来那似人似犬的怪物,是用三岁幼童“加工”而成的。他们先把拐来的孩子用毒药“烂其皮,使尽脱”,然后将狗毛烧成灰,敷在孩子血肉模糊的身体上,“内服以药,使创平复,则体生犬毛,俨然犬也”。
  荆县令听得毛骨悚然,然而再审下去,人贩子的供词更加触目惊心:“此法十不得一活……所杀小儿无数,乃成此犬”。
  也就是说,那个已经变成“人犬”的孩子,只是无数个遭到剥皮的孩子中,侥幸活下来的一个。
  在人贩子身上,还发现了不少木头人,有的瘸腿,有的瞎眼,有的没有胳膊,荆县令问这是做什么用的,人贩子供述:拐到孩子,让他们自己挑,挑上哪个就按照木头人的造型,或者打瘸腿,或者挖掉眼,或者砍掉胳膊,“令之作丐求钱”。
  荆县令立即下令,将两个人贩子处死,那个被他们做成“人犬”的孩子,由官府发钱给养。
  相信在街头见过各种畸形的儿童乞丐的人,都会知道,现在的被拐儿童,不少同样面临着“被加工”的悲惨命运。几百年过去了,文明的光芒没有照到这些不幸孩子的身上,却照到了人贩子身上:至少他们再也不用担心自己被凌迟处死了,纵使拐卖20多个孩子依然有可能善终(参见对以赵六妹为首的贩婴集团特大拐卖儿童案的判决,两年时间该团伙拐卖20多名儿童,首犯赵六妹仅被判无期徒刑),这足以证明:人类的进步总是有选择性的。
http://history.cntv.cn/2015/07/04/ARTI14359647509423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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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天的文 发表于 2015-7-4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对了,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就应该按清代的刑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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