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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收买被拐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将草案一审稿中“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这意味收买被拐儿童行为拟一律被追刑责。
收买与拐卖构成了买卖人口犯罪完整的“市场链条”,正所谓没有需求就没有买卖,从这个意义来说,收买法律成本太低,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拐卖人口犯罪的冲动。因此,惩处收买的成本提高,让人不敢轻易买拐,可以达到抑制拐卖人口犯罪的目的。
不过,还要理性地看待拐卖与收买犯罪。首先,这种需求能够抑制,但不可能完全禁绝。儿童拐卖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买方市场的存在是基于多个因素,比如养儿防老,多子多福这样的传统观念,以及不孕不育等等原因,再加上合法的收养渠道并不顺畅。因此,只要需求有刚性,法律成本再高,最终可能会使犯罪手段变得更隐蔽、更黑暗,给打击带来更大难度。同时,也有可能对被拐儿童的安全形成危害。
其次,打击犯罪保持法律的威慑固然是一个方面,但更关键的是能否在司法实务中保持常态。与拐卖犯罪流动性强、手段隐蔽相比,收买得来的孩子就是公开秘密,收买的家庭跑不了,抚养孩子、给孩子落户等诸多事项,都会留下蛛丝马迹。理论上来说,收买违法被发现,“人财两空”的风险远比拐卖高了许多。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通常都不是打击的对象,大部分买拐被追究,都是拐卖者落网牵出来的。买拐“心存侥幸”的程度,取决于被发现和被查处的概率。这固然与以往法规设定了可以“免除处罚”的尾巴,草案拟对收买被拐儿童一律追究刑责,可谓对法律刚性的改善。
不过,法治是多要素互相作用的结果,单纯把拐卖犯罪形势严峻归咎于法律成本太低有失偏颇,而把解药下在无限提高单一的犯罪成本也是一种懒政。当下,真正需要做的是,不仅是将收买被拐儿童同样纳入打击的范畴,而不再将其视作打拐的尾巴,而且还需要扩大对收买拐卖儿童的侦查范围,建立监控和举报制度,赋予公安机关对有收买拐卖嫌疑的儿童采集DNA样本的权力,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库比对认定,建立拐卖儿童回归的渠道,形成从终端介入的预防惩治机制。另外,完善合法收养渠道,从而解决收养需求问题。诸如此类,更多的功夫还在立法之外。
http://www.szonline.net/roll/201507/08/1030810.s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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