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安徽黑土 于 2015-7-24 10:50 编辑
荆楚网消息 近日,建始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拐卖妇女案件,雷某兵等三名被告人先后五次将被害人赵某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性质恶劣。经过法院审理查明,涉案的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刑六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一年,至此,这起拐卖妇女案件终于落下帷幕。 2012年底,被告人雷某兵在恩施市偶遇被害人赵某(女,患有精神分裂症),雷以帮其找工作为由将其骗至建始县景阳镇,并欲以介绍婚姻为由将其贩 卖。雷某兵先以3000元的价格将赵某贩卖给景阳镇凤凰观村村民廖某,因廖某一直未付款,雷某兵将赵某接回。后雷某兵又分别以1000元、3000元的价 格将赵某卖给郑家坦村村民雷某和秦某,二人均发现赵某是精神病人,遂要求雷某兵将赵某接回。 后被告人黄某青、廖某波在明知赵某是被拐的情形下,分别伙同雷某兵将赵某以2000元、15000元的价格卖给花坪镇黑溪坝村村民肖某和景阳镇凤凰观村村民黄某,此二人随即也发现赵某系精神病人,要求雷某兵将赵某接回。 至此,被告人雷某兵将被害人赵某先后贩卖达五次,历时近两年之久,其行为性质恶劣。被告人黄某青、廖某波不仅不劝阻,还参与拐卖行为,为被告人雷某兵居间介绍,企图从中获利。最终,被害人赵某为公安机关解救,三被告人也均落网。 经恩精鉴所2014精鉴字第0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赵某符合“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性防卫能力丧失。 建始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兵明知被害人患有精神病,将被害人拐骗至建始县景阳镇,并为获取利益,多次以介绍婚姻的方式将被害人介绍给他人,其 行为理应认定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被告人雷某兵是以非法出卖为目的,而对被害人实施了拐骗、拐卖,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黄某青、廖某波明知被害 人系拐骗而来,仍进行居间介绍,其行为也构成拐卖妇女罪。
被告人雷某兵、黄某青、廖某波实施的拐卖妇女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雷某兵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青、廖某波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考虑到被告人黄某青、廖某波在与被告人雷某兵的共同犯罪中分别只居间介绍了一次,只起到一定帮助作用,并考虑其他量刑情节,据此判决:被告人黄某青 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廖某波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雷某 兵犯拐卖妇女罪与盗窃罪合并审理,其所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此外,雷某兵还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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