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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报道] 仨农民“中转”被拐卖四川女子牟利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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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5-8-28 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报消息 聊城三名农民将被他人拐卖来的四川女子“介绍”给本市人“为妻”,并从中牟利。日前,经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了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的原判,三人分别获刑。
  判决书显示,2014年二三月份的一天,袁某、刘某、郭某伙同李某(在逃),以牟利为目的,将邓某(在逃)等人从四川省遂宁市拐骗至聊城市东昌府区某镇袁村袁某家中的女青年周某甲,以7.2万元的价格卖给阳谷县李台镇关门口一村的王某乙为妻。同年5月,被害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解救。
  2014年3月的一天,袁某、郭某伙同李某,以牟利为目的,将邓某等人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龙桥乡拐骗至聊城市东昌府区某镇袁村袁某家中的女青年周某乙,以6.9万元的价格,卖给阳谷县寿张镇丁集村的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其子王某某之妻。同年7月,被害人周某乙被公安机关解救。
2014年4月的一天,袁某伙同李某将邓某等人从四川省蓬溪县高升乡拐骗的女青年冯某,接到袁某家中,袁某将冯某困在家中看管,欲卖出牟利。同年4月13日,冯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郭某、刘某以牟利为目的,接送、中转、介绍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王某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当作其子的其子,在公安机关对其收买的妇女解救时,让其子将该妇女带离家中到外边藏匿,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依法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袁某、郭某、刘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六年、五年,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万元、1.5万元;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宣判后,袁某提起上诉。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http://lc.sdnews.com.cn/lcxw/201508/t20150827_19626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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