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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废除嫖宿幼女罪 猥亵罪客体扩大到男性 收买被拐卖妇女不免罚 “医闹”最高判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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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阳宝妈 发表于 2015-8-30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以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适应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修正案共五十二条,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修正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9个死刑罪名被取消。
  嫖宿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二条规定,删去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即所谓的“嫖宿幼女罪”对应条款。法律委员会在修法说明中指出,今后相关行为将依据强奸罪的对应条款处理。
  同时,它也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这意味着,强制猥亵违法行为的对象不再仅仅限定为女性,而是包括了男性。该条同时规定,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从事该行为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加重处罚;猥亵儿童的,依据前两款从重处罚。
  取消“收买被拐卖妇女
  可免除处罚”规定
  最终通过的表决稿,与本次会议开始时送审的三审稿相比,同样有许多重要修改,其中包括去掉了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最具争议的一个修改。
  根据此前的二审、三审稿,该条允许对不阻碍解救被拐儿童的收买者从轻处罚,而不阻碍被拐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由于该条传递出了“收买被拐妇女可免除处罚”的不良信号,许多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都建议此条修改。在最终表决稿中,“免除”二字已被删去。
  “医闹”首犯最高可获刑七年
  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罪,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变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认定包括“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意味着“医闹”今后将入刑。
  该刑种的处罚级别也被提高,从原本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提高为“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第三款中,该条还规定,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重特大贪污罪犯可终身监禁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修改,对贪污的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同时,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此外,刑(九)加大了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其四十四条,今后犯贪污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法院可以在判处时同时决定,犯罪分子减刑为无期徒刑后,被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据悉,这一修改是为了防止该类罪犯利用各种手段减刑、监外服刑,逃避法律的惩罚。综合新华社

http://news.hexun.com/2015-08-30/178721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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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悠闲 发表于 2015-8-30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嫖宿幼女罪废除,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一律不能免刑罚

昨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表决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通过,标志着第九部刑法修正案正式成为法律,并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共有52条,废除了现行刑法中备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增加了“禁止从事特定职业三至五年”的新处罚,规定协助恐怖活动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规定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在刑罚的认定、执行等其他许多重要方面,对现行刑法做出了重大修改。
    关键词:嫖宿幼女
    废除嫖宿幼女罪,猥亵罪客体扩大到男性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二条规定,删去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即所谓的“嫖宿幼女罪”对应条款。法律委员会在修法说明中指出,今后相关行为将依据强奸罪的对应条款处理。
    同时,它也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一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这意味着,强制猥亵违法行为的对象不再仅仅限定为女性,而是包括了男性。该条同时规定,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从事该行为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加重处罚;猥亵儿童的,依据前两款从重处罚。
    关键词:拐卖妇女
    取消“收买被拐卖妇女可免除处罚”规定
    最终通过的表决稿,与本次会议开始时送审的三审稿相比,同样有许多重要修改,其中包括去掉了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最具争议的一个修改。
    根据此前的二审、三审稿,该条允许对不阻碍解救被拐儿童的收买者从轻处罚,而不阻碍被拐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由于该条传递出了“收买被拐妇女可免除处罚”的不良信号,许多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都建议此条修改。记者看到,最终表决稿中,“免除”二字已被删去。
    关键词:“医闹”
    “医闹”首犯最高获刑七年;闹访或判三年
    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最,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变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认定包括“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意味着“医闹”今后将入刑。
    该刑种的处罚级别也被提高,从原本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提高为“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第三款中,该条还规定,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关键词:贪污罪犯
    重特大贪污罪犯可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此次还增加了对贪污罪用刑的限制。根据其四十四条,今后犯贪污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法院可以在判处时同时决定,犯罪分子减刑为无期徒刑后,被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据悉,这一修改是为了防止该类罪犯利用各种手段减刑、监外服刑,逃避法律的惩罚。(综合新华社等)
    【焦点关注】
    加大对行贿行为处罚力度、暴力袭警从重处罚、“网络造谣”要负刑责……
    6大变化看刑(九)
    更加严厉惩治贪污腐败、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相比现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刑(九)有六大变化。
    变化一:更严厉惩治贪腐
    【刑(八)】对贪污犯罪的,根据贪污数额“划线”规定处罚。
    【刑(九)】对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修改,对贪污的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同时,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此外,刑(九)加大了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
    【点评】
    “较大”“巨大”更适应司法实践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贪腐涉案金额不断增长,“小官巨贪”屡见不鲜,原来划定的贪污数额标准已不适于惩处动辄涉案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巨贪”。用“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这类标准来量刑,一方面更适应现阶段司法实践,另一方面也需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以明释和完善。此外,对被判死缓的贪污罪犯可以采取终身监禁的规定,既适应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趋势,又能打消一些贪污罪犯通过不当减刑提前出狱的念头,维护司法公正。
    变化二:更强调维护执法司法权威
    【刑(八)】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没有对暴力袭警行为作出专门规定。
    【刑(九)】增加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并对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信息的行为作出规定。此外,刑(九)增加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点评】
    对暴力袭警行为从重处罚
    遏制扰乱法庭行为,对于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司法公正至关重要。明确对暴力袭警行为从重处罚,有利于明确警务执法的不可侵犯性,树立警察权威。
    变化三:更有力保护妇女儿童
    【刑(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此外,刑法设有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九)】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刑(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点评】
    收买被拐妇女儿童一律追刑责
    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免除处罚,对于买方行为具有震慑作用,长久来看可以减少需求,从源头上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的发生。取消嫖宿幼女罪,一方面将统一对性侵犯幼女犯罪的司法标准,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对幼女可能造成的“污名化”。
    变化四:更注重维护社会诚信
    【刑(八)】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身份证等行为设定了罪名。
    【刑(九)】增加规定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针对虚假诉讼行为设定罪名。组织考试作弊,替考和请人替考,“医闹”,使用伪造、变造的或盗用他人身份证、护照、社保卡、驾驶证等行为都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点评】
    “网络造谣”等要负刑责
    “网络造谣”等行为要负刑事责任,是对“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最好诠释。考试作弊、“枪手”替考、“医闹”、虚假诉讼、伪造和盗用证件等等社会陋习,人人深恶痛绝,也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需要法律严加惩治,才能有效维护诚信的社会环境。
    变化五:再取消9个罪名的死刑
    【刑(八)】比刑(七)减少13个死刑罪名,保留55个死刑罪名。
    【刑(九)】继续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名的死刑。
    【点评】
    减少死刑符合国际趋势做法
    “生杀予夺”需要慎之又慎。逐步减少死刑并控制死刑的适用,是符合国际趋势的做法,体现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也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逐步减少死刑罪名的改革任务。
    变化六:更强力打击暴恐
    【刑(八)】对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以及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等行为设定了罪名。
    【刑(九)】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增加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准备工具等的罪名;增加规定以制作、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等。
    【点评】
    更积极遏制恐怖主义等活动
    刑法加大对恐怖主义活动的打击力度,与正在制定的反恐怖主义法相协调,通过法律的系统性强化,对遏制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将起到更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把与恐怖活动相关的活动纳入恐怖犯罪,也符合当前反恐斗争的实际。(新华社)
    【相关新闻】
    毒驾为何未入刑(九)?
    全国人大法工委回应:有不同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昨日在回应“毒驾为何未入刑”时表示,鉴于各方面还有不同意见,执法手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次未将“毒驾”列入刑法修正案(九),但是我们要在今后修改完善刑法的工作中对于这个问题继续追踪研究。
    臧铁伟解释说,应当说毒驾是否入刑的问题也是近来社会上比较关注的问题,从调查研究的情况看,首先,各方对毒驾的危害和应当对他进行规范和依法惩治的意见是一致的。对于什么情况下,通过什么手段规范,是否要入刑,目前还有不同意见。我们国家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就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列入名录的有200多种,这么多种品种,吸食哪一种毒品、有什么后果,如何划分吸毒和治疗,这些罪与非罪的界限划分起来不容易。   (综合)http://www.yznews.com.cn/yzwb/html/2015-08/30/content_7195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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