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媒关注“收买妇女儿童”在中国首度入刑 核心提示: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者所要付出的代价不再仅限于人财两空,还将加上定罪判刑的处罚”。 据香港《南华早报》网站9月2日报道,新华社报道称,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9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中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以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适应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修正案共五十二条,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报道说,在新修订的刑法中,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追究刑责成为一大亮点。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对中国警察网表示,“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者所要付出的代价不再仅限于人财两空,还将加上定罪判刑的处罚”。可见刑法此项修改加大了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中国刑法原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之后,该条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究刑事责任,将是我国打击拐卖犯罪立法的根本转变。”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新发生的拐卖案件,将在解救被拐妇女儿童受害人的同时,一律对买主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在收买同时实施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的,数罪并罚。公安部敦促那些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嫌疑人尽快自首,2015年10月31日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以依照原刑法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报道称,多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屡打不绝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原来刑法规定买方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给很多人造成了一种“收买无罪”、“买方无风险”的错觉,形成了买方市场。身后只要有大量买家揣着钱等着买,人贩子就敢铤而走险,进而形成了一条黑色的地下“产业链”。 点击图片进入下一页 资料图:2015年6月1日,市民在观看长春市公安局发布的儿童安全常识。当日,吉林省长春市儿童公园举行“关爱儿童,反对拐卖”主题大型宣传活动。新华社记者 林宏 摄http://www.cankaoxiaoxi.com/china/20150903/9279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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