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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当“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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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悠闲 发表于 2015-9-21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河北悠闲 于 2015-9-21 09:10 编辑

此次民政部和公安部出台的新规,可谓是恰逢其时,一方面为被拐卖的儿童找到了新的合法出口,给他们营造了正常的生活环境,使他们未来的幸福生活更加可以期待,而且还可以彻底切断与买方家庭的关系。  日前,民政部、公安部下发通知,明确打拐解救儿童符合条件的可由家庭收养,在找到生父母后,非父母主动遗弃的可解除收养关系。根据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被拐儿童被解救后最快1年零3个月可被收养。
  拐卖妇女儿童是一件人神共愤的事情,但却一直禁而不绝。究其原因,法律法规方面的某些缺陷,影响了打击力度。这主要表现在打击从立法到执法,主要针对人贩子,对于买方,法律制裁畸轻。相反,我们经常看到一些案例,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民警就像当年深入敌占区的地下工作者一样,受到买方家人、亲属和同村村民的围攻,也有些买家打出悲情牌,大人小孩子哭声震天,一时间剧情翻转,让人疑惑,究竟谁是受害者?
  这样的悲情牌似乎还有一定的市场,作为买家的亲友,想法比较实际,买家出了钱,现在人也要被带走,岂不是人财两空?有些人因而会产生无原则的同情。令人更加遗憾的是,一些本应当传递主流价值的主流媒体,在价值观方面出了问题。媒体当然不会庸俗地提钱的问题,而是在“情”字上做文章,苦情,悲情,煽情,活生生地把一个法律问题变成情感问题。
  最典型的莫过于前不久媒体报道的郜艳敏,郜艳敏的故事甚至被拍成了电影。其共同特点就是“以情动人”,有意忽略拐卖和被拐卖的背景,刻意渲染受害人和买方家庭的所谓感情,以达到催泪的效果。结果,就是让害人者成了受害人,买家收获了不应该有的同情。甚至在2011年之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这种畸形的价值观。当时处理被解救的拐卖儿童的惯例是:如果未能找到其亲生父母,则由买方家庭办理一定手续后,继续抚养。
  现在应该是法律对这种扭曲的价值观果断说不的时候了。早在2011年,公安部出台规定,明确被解救的儿童,一律交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这是一个有力的措施,但由于福利院条件相对较差,他们成长的环境不能说是很正常的,很多儿童仍然还会想念买方家庭,斩不断,理还乱。
  而此次民政部和公安部出台的新规,可谓是恰逢其时,一方面为被拐卖的儿童找到了新的合法出口,给他们营造了正常的生活环境,使他们未来的幸福生活更加可以期待,而且还可以彻底切断与买方家庭的关系。也就是说,买方家庭将肯定会“人财两空”。听起来有点可怜,但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这是他们不尊重法律,破坏别人幸福生活应有的代价。就是要让他们“人财两空”,这样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才能得到遏制。
  同时我们期待更为严厉的法律。《刑法修正案(九)》已经通过,将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将大幅度提高对拐卖妇女儿童买方的打击力度,追究刑事责任。一切都表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国家已经着手从买、卖两个方面“两手抓,两手硬”,这无疑是正确的方向。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15-09/21/content_30131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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