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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解救被拐儿童后救济措施得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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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思雨 发表于 2015-10-13 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我国关于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立法日趋严密,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比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应当通过寄养、收养等方式使被拐卖儿童生活在适当家庭中,优先于将其安置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相比较而言,我国一些地方还做不到这一点。如果未找到被拐卖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的地方只好让收买者继续抚养,而这种情况下,难免发生虐待被拐卖儿童的现象。
  民政部、公安部近日出台了《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规定,暂时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在发布寻亲公告满30日后无人认领的,需在7日内移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公安机关发出寻亲公告后超出12个月仍未找到生父母或监护人的,符合条件的可进行国内收养。该通知落实后,上述问题有望得到解决。不过,如何寻找、鉴别合适收养人,如何确保被拐卖儿童及时得到救济,仍需细化。
  在执法层面,建议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力量,构建一个深入社区、连接每个移动终端的打拐防拐网络,形成一个政府牵引、全民参与的有效打拐防拐体系。打防有力,才能让“人贩子”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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