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等6部门近日联合出台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明确失独家庭依法收养子女可获5万元补助等相关内容。新政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包括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家庭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家庭。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家庭处张万恩处长说,对于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殊家庭,应积极引导和鼓励他们再生育或是依法收养子女,重构家庭的完整性。 按照政策,浙江省的失独家庭夫妻申请辅助生育,最高可获得5万元补助。去年一年,浙江省共有229户失独家庭提出辅助生育申请,接受相关诊疗服务的有168户,54户成功怀孕或是顺利分娩。 一些没有机会再生育的失独家庭夫妻,也可以考虑依法收养子女。意见规定,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在县(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同时,将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别扶助金标准,由目前的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700元。 此外,提高现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标准,对一、二、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扶助金,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400元、200元。 “新出台的意见当中,对之前一些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细化。”张万恩处长说,比如,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中,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或70周岁及以上、本人有意愿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公办养老机构予以安排和接收;一方或双方符合托养条件、本人有意愿的残疾人,由县(市、区)残联优先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并安排残疾人托养机构予以接收和照料;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一定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