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妇联没有执法权,民政部门只负责收容救助无权主动执法,并且是财政包干,没有专门针对被拐儿童的安置资金,公安部门则即便将乞讨儿童救出,由于儿童难以讲出家乡及住址,难以处理其临时安置
本报见习记者 王峰
志愿者“悠然依然”曾面对这样的困惑:遇到流浪乞讨儿童,往往遭遇公安不给立案,福利院不予接收,最后只能让孩子重新回到“家长”身边或是继续流浪街头。
律师张志伟也曾有过出离的愤怒,“孩子失踪后,家长去报案,但很多地方的公安部门都以失踪24小时之内不予立案为由拒绝,从而丧失了解救孩子的最佳时机。实际上我们根本找不到24小时之内不予立案的法律根据”。
拐卖儿童犯罪侦破难、作案易的特点,让很多地方的公安部门背负了担心影响绩效考核而不予立案的骂名。
而公安部门也有自己的苦衷,“孩子失踪来报案,要我们以什么案由立案呢?刑事立案是要报案人提供明确证据的,可家长们根本拿不出证据”。某地公安民警告诉记者。
如今,这一状况正在改变。
11月4日,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杨东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此次行动中,公安部明确要求,儿童失踪的案件只要报案,一律立为刑事案件开展侦查。并表示下一步公安部将通过司法改革,建立和完善刑事案件的立案、撤案制度,将儿童失踪立为刑事案件的做法固定下来。
事实上,很多阻碍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纵容拐卖儿童行为的制度漏洞正在一点点得到弥补。
强制之痛
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然而,实际审判中追究收买者责任的案例几乎没有。
现实中需求旺盛的买方市场以及对破坏新组建家庭伦理、情感关系的担忧是此法条难以生效的主要原因。“一个孩子很小的时候被卖给别人,与新的家庭已经有了很强的感情,如果再给其‘父母’判刑,于情难容。”有家长对记者感叹。
但律师张志伟并不这样认为,“收买孩子家庭的不幸是建立在另一个家庭破碎的基础上的,况且,只有树立让收买被拐孩子者‘人财两空’的观念,才能彻底杜绝收买现象”。
《法制日报周末》了解,目前公安部正会同最高检、最高法对此法条进行商议,力图从司法解释进行突破。
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又增加了强制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然而,自从2007年深圳市福田区法院首次在国内判处3名嫌疑人强制乞讨罪之后,同收买被拐儿童罪名一样,此一罪名同样很少适用。
此外,禁止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法律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第41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43条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对于流浪乞讨儿童由于一时难以分辨其乞讨行为是自愿还是被操控,因此往往很难追究法律责任并施以救助。
在广州,曾有一个乞丐用铁链拴住一名未成年人行乞,被路人电话报警,警察赶到并将其带回公安机关。但乞丐坚称那名儿童是自己的孩子,警方苦于没有更充足的证据和进行医学鉴定的权利,惟有将老乞丐与未成年人一起放走。
由此可以看出,流浪乞讨儿童仅是在单独流浪乞讨的情况下才会被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送往未成年人救助场所。而对于被操控乞讨的儿童,公安机关因无法可依,很难处理。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采用“自愿原则”。
其第5条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但《办法》中并没有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制救助,实际上,由于孙志刚事件透出的强制收容制度的弊端,令相当多数公众对强制救助心存抵触。
但也有学者认为,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年儿童无法主动寻求救助,这给利用儿童乞讨人员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使此类人员在现实中成为救助制度的盲区。
统一之盼
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建立信息全面、完善、全国联网的失踪人口信息登记制度,这给寻找丢失儿童带来了很大困难。
有志愿者介绍,一位在太原失踪的儿童家长在当地报案后,第二天人贩子就将被拐儿童带到天津乞讨。如果没有全国统一的平台,这名家长或许再不会找到他的孩子。
这一状况目前正在得到改善。在4月9日开始的全国打拐专项行动中,DNA数据库“全国联网、远程比对”成为重要部署。各地公安部门被要求对所有解救的被拐卖儿童,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的儿童,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儿童进行血样采集。
同样需要统一的还有不同救助法律的衔接。“孩子被解救后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暂时或者长期的抚养,而我国目前的儿童福利制度只有一些部门规章,法律层级太低,也不够完善。这也是导致现实中对于这类群体不能实施有效救助的一大原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说。
张志伟告诉记者,面对流浪乞讨儿童,时常发生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难以衔接和担当的情况。
现实中,妇联没有执法权,民政部门只负责收容救助无权主动执法,并且是财政包干,没有专门针对被拐儿童的安置资金,公安部门则即便将乞讨儿童救出,由于儿童难以讲出家乡及住址,难以处理其临时安置。
此外,由于我国收养儿童手续的繁琐,往往导致某些地方贩卖儿童活动猖獗,福利院里的孤儿却“嗷嗷待养”状况的出现。
立法之途
在很多法学专家看来,现有《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儿童保护法律立法原则性太强,缺乏可操作性,亟需新的立法予以细化和统一。
佟丽华认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但对于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该如何承担责任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律师张志伟则呼吁制定《强制救助流浪乞讨儿童条例》,即使是父母带自己的亲生儿女乞讨、卖艺,相关部门也应追究其责任。
还有人认为,“如果《义务教育法》得到良好贯彻,所有适龄儿童流浪乞讨问题就都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