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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报道] 湖南一夫妻为3.6万连卖3个亲生儿 判6年罚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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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文 发表于 2015-11-9 10: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湖北美文 于 2015-11-9 11:0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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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虎毒不食子”,但竟然有父母不顾骨肉亲情、狠心将亲生孩子当做赚钱工具,随意贱卖。近日,衡阳市衡南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父母拐卖儿童案,犯罪行为令人发指。张某某(女)与王某某(男,已另案处理)结识后同居,2007年出生一男孩,取名王某。次年11月生第二个男孩,取名王某乙。抚养一个月后,因家庭条件差,张某某和王某某觉得抚养两个小孩困难,王某某便联系其表姐袁某帮忙找人把王某乙带去抚养,在表姐袁某的联系下,张某某和王某某将王某乙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浏阳市未生育的一对夫妇。经此事,张某某和王某某发现可以通过生小孩获得利益,2009年10月又生一男孩,也取名王某乙,抚养一个月后,用同样的方式以20000元的价格将此王某乙卖给了一对六十多岁的老夫妇。2012年9月,再生一男孩,还是取名王某乙,三个月后以10000元的价格将第三个王某乙卖给了衡阳市某小区的一对夫妇。案发后,被拐卖的第一个、第三个王某乙已经得到解救,第二个王某乙尚未找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和王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以违法生育为手段,拐卖三名儿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但案发后张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二万元,并追缴其非法所得。一、拐卖妇女儿童罪怎么认定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法律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 、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二、拐卖妇女儿童怎么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三、哪些行为属于拐卖妇女儿童1、贩卖,是指行为人将妇女、儿童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2、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3、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包括偷盗婴幼儿。4、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5、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衡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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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星空 发表于 2015-11-9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良的父母,可怜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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